垃圾焚燒發電是當前國際上處理垃圾的主要方式。近年來,我國垃圾焚燒發電廠迅速發展,新建、改建的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技術裝備水平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煙氣排放的自動監測技術也與國際接軌。爲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環境管理,維護羣衆環境權益,形成公平、守法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整個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於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並於2019年3月1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爲什麼制定《管理規定》?

  答:一是強化環境管理規範企業環境行爲的迫切需要。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垃圾焚燒發電具有佔地較省、減量效果明顯、資源綜合利用的特點,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方式,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大力發展垃圾焚燒發電,必須有高水平的環境管理“保駕護航”。這是制定《管理規定》的基本考慮,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加強常態化監管的重要舉措。自動監測具有連續在線運行的優勢,是監督企業排放行爲的“前沿哨兵”。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依法規要求全國所有垃圾焚燒發電廠實施“裝、樹、聯”任務(即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在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自動監測數據與環保部門聯網)。制定《管理規定》,正是對“裝、樹、聯”任務的進一步深化。充分利用好自動監測數據,可以有效避免監管死角,有力震懾違法排污行爲。制定《管理規定》,將爲進一步發揮自動監測數據的監管作用,規範垃圾焚燒發電廠環境管理,促進企業自覺守法常態化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促進整個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各地垃圾焚燒發電廠採用的焚燒工藝不同,相同焚燒工藝的操作技術和運行管理水平也參差不齊。近幾年,在各地黨委、政府和廣大企業的高度重視下,全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投巨資對生產工藝技術進行提升改造,集中整治成效明顯,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情況顯著提升。制定《管理規定》,在充分考慮了垃圾焚燒發電廠實際運行規律的基礎上,通過科學認定環境違法行爲,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用好自動監控手段,強化對這些企業排放行爲的環境監管。一方面,通過依法打擊違法行爲,淘汰個別工藝水平落後、管理水平低下、不能做到達標排放的垃圾焚燒發電廠;更重要的是,促進垃圾焚燒發電廠練好內功,不斷提高自身環境管理水平,健全環境治理體系,督促企業從“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轉變,以切實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倒逼行業優勝劣汰,促進行業不斷實現高質量發展。

  問:《管理規定》主要解決了哪些關鍵問題?

  答:一是明確自動監測數據可用於環境行政處罰根據環境保護法,《管理規定》強調垃圾焚燒發電廠運營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使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違法行爲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爲判定垃圾焚燒發電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爲的證據。

  二是確定了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斷方法和限值現行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以下簡稱GB 18485)中關於顆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氫(HCl)、一氧化碳(CO)等5項常規污染物的標準限值的測定和判斷,只適用於手工監測方法,不適用自動監測。因此,必須重新規定自動監測數據的超標判定標準。

  三是提出了爐溫不符合標準的處罰要求爲切實將GB 18485-2014規定焚燒爐爐膛溫度應當不低於850℃的標準要求落實到位,同時便於執法取證,《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不得低於850℃,否則認定爲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

  問:如何保障《管理規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規定》制定過程中,通過多次組織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廠商和行業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和座談,全面掌握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整體運營管理水平,深入研究了不同工藝類型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行操作流程和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保障《管理規定》的科學性、操作性和嚴肅性。

  一方面,實事求是確定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和豁免情形。根據焚燒爐和煙氣排放連續監控系統(CEMS)實際運行規律,《管理規定》要求垃圾焚燒發電廠按焚燒系統工況和CEMS異常兩大類情況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標記,作爲用於判斷是否屬於豁免情形依據。爲提高操作性,《管理規定》對GB 18485規定的豁免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另一方面,多種手段保障自動監測數據完整真實準確。按照“裝、樹、聯”要求,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所有自動監測數據、爐溫數據及其標記的內容和時間均會實時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管理規定》,對於無故出現數據缺失的,將按照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處理;對於數據標記弄虛作假,謊報豁免情形的,將認定爲逃避監管,從重處罰;對於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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