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須知~ 如何計算房屋面積?
以下就常見應了解之用詞解釋如下︰ 1.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2.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3.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4.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5.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6.登記面積︰指權狀或登記簿所載之面積。 購買房屋應以地政事務所登記面積為準,亦指權狀或登記簿所載之面積,換言之即是區分所有建物面積。區 「區分所有」乃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數人區分一建物,而各有其一部」之謂,即各所有人(住戶)對自己 A.專有部分 一、主建物︰(即是建物的層次欄)具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並應編列門牌,包括︰客廳、餐廳、臥房、廚房等 二、附屬建物︰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惟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90年2月16日修正) 1當然者︰如陽台(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雨遮(又稱雨庇,屋後或屋頂設置之雨棚),均登記為與其相連主建物之附屬建物 2 約定者︰如地下層約定歸屬地面層者,屋頂突出物(如公寓大廈之屋頂暸望台)約定歸屬頂層者,如此,秉持契約自由原則,以附屬建物方式登記。 專有部分係編列一建號,建物登記簿具標示部、所有權部與他項權利部,並具所有權狀,而可作為處分、設定之標的 B.公共設施(即「共同使用部分」)︰ 1.專有共用︰如當層電梯間、通道走廊等,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九條(84年7月12日修正前)中段規定 2.共有共用︰ a.大公︰係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例如配電室、台電受電室、機械房、蓄水池、水箱、空調室、清水池等 b.小公︰係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若由當層全部住戶分擔者,俗稱「當層公」),如電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 住戶分擔方式係依契約自由原則由住戶協議,一般而言,可依「主建物面積」或「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 因此,一般大眾要計算所購買房屋之面積,應先申請建物謄本,再依謄本上的面積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總面積(層次面積之累加)+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持分面積)× 所有權持分=所購買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