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篇文章,是站在一個憤怒的消費者的立場,講述一個我經歷過的、並且認爲非常不合理的故事。

你可能會從故事裏讀到憤怒、失望,但更多的,則是我們對一個問題的思考——一個平臺可以這麼欺負消費者,爲什麼?

故事要從一年前開始說起。

去年 4 月的一天,我打開支付寶,在信用生活界面看到有個信用租賃服務,名字叫“淘租公”,它的 slogan 帶着對某種生活方式的倡導——“租出新生活”。

點進去之後,發現裏面有各種各樣的電器,其中不乏一些價格昂貴的大牌產品,比如戴森吹風機、Blueair 空氣淨化器等等,它反覆強調的一件事是,每天花點小錢就能享受精緻中產的生活。

很有誘惑力,不是嗎?

我在這個平臺下單了一款 Silk’n 的脫毛儀,這款產品的詳情頁裏寫着,每個月我只用支付 124 元租金。

▲ 目前這款商品詳情頁已經不再是我當時下單的詳情頁了,從訂單頁面截圖來看,顯示的是月租金 124 元,按月支付

我算了算,使用兩三個月後就可以不再續租了,每個月支付 124 元的租金,租用停止後就能把它退還回去。商家再對產品進行專業的消毒殺菌處理,可以再把它流動給其他用戶。

收到貨後,我打算問一下客服具體的歸還產品流程,但卻被告知:這款脫毛儀的租期是 12 個月,租期結束後不用歸還,這個脫毛儀就是我的了。

我沒聽錯吧?這不是租賃服務嗎,怎麼變成分期付款購買了?

而且客服還告訴我,在這個平臺上下單的這類所謂“租完免還”的商品,只要一旦發貨就不支持無理由退貨。我堅持要退回這臺脫毛儀,那就要支付 50% 剩餘租金的違約金作爲“手續費”。

這臺脫毛儀的總價是 1488 元,我不僅要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 124 元,還要交納剩餘 11 個月總租金的 50% 作爲違約金,總計下來費用是 806 元,佔到總價格的 54%。

和客服來回幾輪電話後,他們反覆強調“一旦提交訂單,即確定了這種租賃方式,最終都以淘租公的解釋爲準”。

一旦提交訂單,我便被默認爲自願、知情地接受了這份條款,即使我認爲不合理那也於事無補,因爲對方規定了對這一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好,我認栽了。

於是從去年到今年,每個月我都會收到這樣的一條還款通知:

▲ 有時候是凌晨發來短信,比如凌晨 2 點 55 分

它們反覆提醒着我,未仔細審查租賃條款就勾選了“我已知情並同意”的選項,我爲這件事付出了持續 12 個月、每個月一次心塞體驗的代價。

近一年的時間我都沒有再打開過淘租公的界面。某次和朋友們聊天,說到現在的各種租賃服務給生活帶來的便利,我才又把這個故事拿出來講給他們聽,自嘲地說:長點心吧。

朋友們的反應給了我很深的慰藉:這樣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機制和平臺引導所造成的誤解,責任爲什麼要由消費者獨自承擔?

這也讓我產生了新的問題——時隔一年,淘租公是不是已經修改了這些不合理的規則呢?我決定再下一單。

我這次選了一款美容儀,因爲訂單詳情裏寫着“租完免還”的字樣。我就去諮詢了客服什麼叫做“租完免還”,對方的解釋是,這是我“享受”的一項服務。

emmmmm……你認真的嗎?我付完了全款拿到這款產品,得到說辭是“可以享受”這一項服務——這不是應該的嗎?

▲ 在“租完免還”的商品詳情頁裏對比普通購買和分期租賃的區別,不過把“租”換成“買”語義似乎更準確

以及,這哪裏是“租賃”服務,這分明就是“分期購買”啊!你們對“租賃”這個詞是有什麼誤解?

接着,我致電淘租公客服,確認了在這個平臺上,“租完免還”的產品一旦被寄出就不支持退還了,而且退租還要支付 50%~60% 的剩餘租金作爲違約金,對此我只能表示怕了怕了。

果然,還是熟悉的套路,還是熟悉的高昂代價。

我趕緊找到客服說,幫我取消訂單吧,麻煩了。而客服的回答是這樣的:

▲ “先得轉賬違約金的,我算算違約金哦”

真是絕了。

我接着問了下去,因爲根據消費者保障服務規則,消費者有在購買商品簽收後 7 天內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在這個平臺上,是行不通的嗎?

對方給出的答覆簡潔而有力,理直氣壯到我幾乎懷疑自己看錯了。

時隔一年,我早已不是當年的那個我了,再忍氣吞聲下去是不是也太沒有排面了?

看到這裏你可能已經跟我得出了差不多的結論:這個平臺的本質是披着“租用”的外衣讓消費者分期購買他們的產品。

36Kr 曾經報道過,淘租公平臺上的產品以長期租賃爲主,一般租期都在 12 個月以上,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租完免還”類產品。

我們發現,光是在淘租公 APP 首頁第 1 屏所推薦的 4 款商品中,就有 3 款都是“租完免還”的,而在這個頁面上卻沒有任何關於這項重要信息的提示。

▲ 你能看出哪些是“租完免還”的嗎?

淘租公這個平臺上的大多數產品,實質上是需要分期購買的,只有小部分是可以租賃的。但所有的商品,都藉以“租賃”的名義,讓消費者難以分辨、產生混淆,一不小心就“租”到了只能分期購買的商品。同時,還不得不接受“不得退還,否則需要支付高額違約金”的霸王條款。

這些霸王條款保障了平臺的高額利潤:忍氣吞聲的消費者,最終只能全額購買下產品;或者寧可賠錢也要退貨的消費者,則支付了被法律認定爲“過分高於損失”、明顯不合理的高額違約金。

我們電話諮詢了華標律師事務所兩位合同法領域的律師,他們聽完後一致表示:“太欺負人了,建議你直接起訴吧。”

01

誰給你的“最終解釋權”?

我們經常在網上購物、註冊用戶時會遇到一個小窗口,只有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的選項才能進行下一步,這種都叫格式條款。

因爲它是未經事先和用戶、消費者協商,而是由商家、服務提供方預先擬定的合同。作爲消費者的我們如果不仔細閱讀可能會忽略一些條款細節。即使仔細閱讀,也可能掉進商家佈置好的陷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一些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侵害的條款。

所以爲了公平正義、保護消費者,我們的法律對格式條款有很多的限制。比如《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淘租公單方面提出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就是不合法的。

▲ 淘租公在《租賃協議須知》中兩次強調自己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最終解釋權

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第十三條第九項也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做出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再次將“最終解釋權”列爲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

所以,淘租公,到底是誰給了你勇氣說自己有“最終解釋權”的,梁靜茹嗎?

02

不能退換屬於霸王條款

“租賃商品一旦發貨既不允許退換貨”,這是淘租公的說法。那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均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

律師對此表示,淘租公平臺租借的商品並不滿足“特殊商品”的要求,自行規定不允許退換貨屬於霸王條款。

所以,淘租公,到底是誰給了你勇氣說自己“租賃商品一旦發貨既不允許退換貨”的,梁靜茹嗎?

03

違約金明顯不合理

收貨後退租規則是交納商品總價格一半以上的違約金,律師對此表示:這不就是欺負人嗎?

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合同違約金的數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屬於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情形。

簡單地說,法官對違約金的數額、比例有自由裁量權,但頂天了,也就是造成損失的 30%,實際上可能會比這個更少,因爲還要參照對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如果並沒有造成什麼實際的經濟損失,約定消費者支付 50% 的違約金就明顯屬於“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情形。而實際上,再加上第一個月的租金支付,消費至少要支付商品總價 54% 的錢——哪怕你只剛到手還未使用而已。

所以,淘租公,到底是誰給了你勇氣要價 50% 剩餘租金來作爲違約金的,梁靜茹嗎?

在拼多多的文章裏,我們引用了蔡康永的一句話,“那不叫原諒,那叫算了。”

經歷過足夠多人和事的成年人,在買到假貨、遭遇不公時,往往第一反應是——還是算了吧。

明明損失沒有被填平、侵權沒有被追究,但我們需要權衡追究責任時我們多花的時間精力,其實往往高於我們此時此刻遭受的實際損失。

最明智的做法竟然是認栽,就像一年前我默許它每個月給我發來扣款短信那樣。

一年後我發現這些規則還在繼續侵害着和我一樣的消費者,可這一次我並不打算就這麼“算了”。認栽確實是個好辦法,因爲它俗氣又管用,但在經歷了一整年 12 次,每次看到扣款信息時心裏都會閃過一絲憤怒之後,我逐漸明白,要這點憤怒還在,這件事從來就不會真的“算了”。

我們把這段經歷整理出來、也保留對淘租公及一切可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平臺訴訟的權利,這次是,以後也是。

順便,一直以來,最討厭兩種網絡流行語:不要在意細節、認真你就輸了。

我們偏偏要扒開這些細節,告訴你認真你會贏的。

· The End ·

撰文鹽丁丁呀

設計 落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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