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1 22:15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姜姓男子有竊盜前科,被控2016年11間駕友人車輛偷竊林姓女子放在住處門口盆栽內的豐田玉,事後被警方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再被桃園地檢署依竊盜罪嫌起訴,桃園地院今年3月間判拘役50天確定,日前準備發監執行時,桃園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核閱卷證,才發現竊案發生時,姜男因另案在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怎麼可能「越獄」犯下竊盜案?但從警方、檢方到法院都沒人發現,桃檢執行科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避免姜男50天的「冤獄」。

桃園地院今年3月間的判決指出,2016年11月14日早上8點多,姜姓男子駕駛詹姓友人的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民宅前,見門口盆栽裡有一塊長40公分、寬25公分的豐田玉,竟直接偷走後駕車揚長而去,林姓屋主發現遭竊後報案,警方根據車號認為當時開車的人是姜男,因此依竊盜罪移送桃檢偵辦,桃檢檢察官也將姜男起訴,且姜男「坦承犯行」,因此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是因事證明確,法官審理時不一定要傳喚姜男,今年3月間,桃園地院法官依竊盜罪判處姜男拘役50天。

警方、檢方、法官都沒發現 被告還「坦承犯行」

判決書中,法官還提及「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姜男收到判決書也未上訴、全案確定,姜男自始自終也未曾替自己辯白。

就在姜男準備發監執行時,桃檢執行科檢察官核閱卷證時,發現姜男於2016年10月1日至12月13日,另案在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不可能於2016年11月14日犯下竊盜案,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款規定,於今年5月間向桃園地院聲請再審,桃院審理後認為具有再審之理由,於9月20日裁定開始再審,避免姜男50天的冤獄。

對此,桃檢表示,執行科檢察官對於有罪確定判決,都會再一次主動審核卷證,若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是發現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基於受判決人的利益,都會主動聲請再審或提出非常上訴。

  • 人在看守所羈押,卻被控偷玉遭判刑。(記者鄭淑婷攝)

    人在看守所羈押,卻被控偷玉遭判刑。(記者鄭淑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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