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亞洲重要的金融中心和貿易中心,其的優厚的稅務條件成為大陸開設離岸公司的首選地,吸引了大量企業家前往註冊成立香港公司。但有不少客戶因受不專業的秘書公司誤導,連續多年為自己的香港公司做「零申報」。但香港歷經百年發展,不僅工商服務和基礎設施配備完善,更承襲了英國稅務體系,早已是一個法律法規健全且完善的地區。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為您詳細解釋為什麼「零申報」不合法。

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規定,任何香港公司都需要按財政年度向所有股東發送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周年股東大會上任命審計人員,對公司香港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核。這也是香港公司第三方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作用是向全體股東披露公司運營情況,同時也是香港執業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基礎。按照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審計財務報表應該在周年股東大會前9個月內編製完畢。舉例來說,香港公司以1月1日為1個財年分界點,那麼這家公司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最後期限就是次年的10月1日。

如果公司董事在沒有獲得允許的情況下,既不召開香港公司周年股東大會,也不向所有股東發送經過審核的公司財務報表,那該香港公司的董事將被處以5萬港幣的罰款。即便所有股東同意不召開周年股東大會,董事仍然需要向所有股東遞送相應財年的審計財務報表,以此保證公司財務狀況的披露(即保證所有股東對該香港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但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所有股東發出審計財務報表的,董事將被處以最高30萬港幣的罰款;如果存在人為蓄意操作的,則會處以港幣30萬元罰款及12個月的監禁!

那作為1位股東的私人公司,業務均需唯一股東親自經手,是否就不需要遞送相關的審計財務報告呢?

遺憾的是:不可以。

原因是在上述條件中,僅規定在所有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召開香港公司年度股東大會。但仍需要任命一名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第三方監管),以此避免法律條款執行上的漏洞。同時,如果香港公司沒有任命審計人員,那麼將無法向股東發送經過審計的香港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即違反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仍將被處以港幣30萬元罰款及12個月的監禁。

而無做賬、無審計報告、零報稅的「三無稅務申報」,並未任命審計人員對香港公司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由於沒有向股東遞送經過審計的香港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會導致法律處罰;而由於沒有年度財務報表,又無法出具香港公司審計報告遞交香港稅務局,因此又會大大增加查稅風險。這一連串效應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就是「三無零申報」的操作方式。

因此,小編提醒您,董事和股東的個人聲譽在任何地方都極為重要,特別是在CRS和SCR政策均已落實的情況下,萬不可以自身信用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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