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1.35億元資金內幕交易自家股票,不僅沒有賺錢,反而虧損2800餘萬元,這樣悲悽的一幕就發生在春興精工董事長孫潔曉的頭上。而且,鑑於違規行爲惡劣,孫潔曉不僅被證監會處以25萬元的罰款,並且還被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於該董事長而言,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春興精工內幕交易案,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6月12日,上市公司於2017年2月25日發佈收購標的公司股權的公告。而在此前的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違規人員通過控制他人的賬戶,在轉入巨資後即開始大量買入春興精工股票。此外,在上市公司未披露收購事項前,違規人員還通過信託產品大量買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包括孫潔曉在內的違規者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處罰。

從證監會每年的案情通報看,內幕交易案正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內幕交易違規人員的涉及面越來越廣,從上市公司內部一般人員到高管甚至是董事長、內幕交易知情人的親戚與朋友,以及地方相關部門的人員等,都曾經牽涉其中。另一方面,賬戶選擇上,從利用自己賬戶進行內幕交易,到借用或控制他人的賬戶,甚至通過信託產品進行內幕交易,也說明內幕交易越來越隱蔽。此外,在資金投入上,從幾百幾千萬元攀升到上億元,說明違規者竊取市場利益的胃口越來越大,也說明其作風越來越“剽悍”。

內幕交易的危害性自不待言,因此成爲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而且,在市場上的諸多違規行爲中,內幕交易往往佔據着較高的比例。比如2018年證監會共作出行政處罰310起。其中,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類案件56起,操縱市場案件38起,中介機構違法類案件13起,私募基金領域違法案件10起,短線交易案件13起,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件24起,而內幕交易類案件則高達87起,佔比28.06%。該數據既凸顯出內幕交易的猖獗程度,也說明對於內幕交易行爲,需要進一步強化監管。

個人以爲,強化對內幕交易的監管,需要“打”“防”結合,如此纔有可能取得最佳效果。在防範方面,首先需要上市公司建立防止內幕信息泄露的“防火牆”制度,以規範內幕信息的輸出與傳播,把內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少的狀態。其次,建立“有異動必有嚴查”的機制,利用滬深交易所的大數據系統,嚴密監控股價出現異動的上市公司,以及持股出現異動的賬戶,並結合上市公司的公告,嚴查箇中是否存在貓膩。

在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行爲方面,個人建議對公司法、證券法、刑法進行聯動修改,特別是涉及市場違規行爲方面,需要考慮到市場的現實狀況與呼聲,大幅提高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違規成本,以讓違規者付出慘重的代價。

在對內幕交易違規行爲的處罰上,切不可一“罰”了之,也不可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從近幾年的案例看,內幕交易案件中,罰款成爲“主旋律”,這是值得商榷的。另有某些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往往都是判處緩刑,這既不利於提高違規成本,也不利於產生震懾作用。而就春興精工案而言,動用1.35億元的資金進行內幕交易,足以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絕非證監會的罰款25萬元與10年市場禁入了事。

除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外,內幕交易者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些獲利不菲的內幕交易案,違規者的獲利來自於其他投資者的虧損。案件查處後,違規收益沒收,但利益因此受損的投資者卻沒有受到補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個人建議,最高法應該早日出臺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讓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擁有向內幕交易者索賠的機會與權利。這既是嚴打內幕交易者的手段,亦是保護投資者的舉措。此外,對於參與內幕交易的上市公司高管等人員,應認定爲高管的不當人選,並採取不低於10年市場禁入的措施。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編輯 汪世軍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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