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亮酒駕出了交通事故之後,想的不是正確面對處罰,而是妄想通過神不知鬼不覺的手段偷換備檢血液樣本,企圖通過以假亂真設法逃避法律的懲罰。

而作爲馮某亮的朋友,在交警隊當協警的覃某龍、歐某斌以及原協警陳某軍三人卻爲了哥們義氣,知法犯法,幫助馮某亮偷換血液樣本,最終丟了工作,進了班房。

2019年3月28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覃某龍以及歐某斌、陳某軍涉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一案。

案件回顧

酒駕出事被查

竟找人偷換血液樣本

2018年9月29日22時許,馮某亮酒後駕駛小轎車在融安縣長安鎮融江北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融安縣交警部門民警出警處置,在現場勘查後將司機馮某亮帶到融安縣中醫院抽取血液樣本以備檢測血液內酒精濃度含量,並將血液樣本存放至交警大隊證物室內。

網絡配圖

事發後,馮某亮爲了逃避懲罰,便電話聯繫在融安縣交警大隊任協警員的被告人覃某龍、歐某斌以及之前曾經在融安縣交警隊任協警員的被告人陳某軍三人幫忙,決定通過更換馮某亮原先抽取的血液樣本的方式來逃避法律處罰。

2018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陳某軍帶馮某亮到融安縣人民醫院,讓護士劉某幫忙抽取了馮某亮的新的血液樣本,後二人把新血液樣本帶到融安縣長安鎮“紅樓大酒店”附近將樣本交給被告人覃某龍,同時被告人陳某軍將一把原偷配的融安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內勤室鑰匙交給被告人覃某龍,讓其進入內勤室內的證物室更換馮某亮的血液樣本。

利用身份掩護

實施犯罪偷換樣本

2018年10月5日6時許,同爲融安縣交警大隊協警員的被告人歐某斌駕車來到交警大隊等候被告人覃某龍。被告人覃某龍使用陳某軍提供的鑰匙進入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內勤室,再進入物證室內將馮某亮原來的血液樣本拿出證物室來到被告人歐某斌車內。在車內,被告人覃某龍用筆在新的血液樣本標籤上抄寫原來血液樣本標籤上的內容,被告人歐某斌則在車上負責放風,抄寫好血樣標籤後,被告人覃某龍將新的血液樣本拿回證物室存放,而將馮某亮原來的血液樣本放在被告人歐某斌的汽車上讓其保管。

送檢樣本編號有誤

調取監控罪行敗露

2018年10月8日,融安縣交警大隊民警準備將馮某亮血液樣本送檢時發現樣本編號有誤,與之前記錄在案的編號不一致。經過調取監控發現,被告人覃某龍在10月5日凌晨先後兩次進出物證室,有重大嫌疑。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覃某龍、歐某斌接到融安縣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調查,當晚20時許,被告人陳某軍被傳喚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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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

犯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覃某龍、陳某軍、歐某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龍、陳某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歐某斌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現場

在庭審中,三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歐某斌辯護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歐某斌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犯罪原因僅是因爲法律意識淡薄,抹不開朋友情面而爲之,不是爲了謀取任何利益,其主觀惡性淺,並在歸案後能如實、全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爲,應當從輕處罰。

三名被告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三被告人均希望法庭從輕處理。給他們一個從新做人的機會。庭審結束,本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來源:通訊員 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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