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集團總裁、基隆擁恆墓園創辦人陳振豐,被控為興建墓園向靈泉禪寺商借土地,事後屢次索討,拒不返還遭提告、起訴。基隆地院前年4月依竊佔罪,判處陳有期徒刑4年,二審維持原刑度定讞。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有3大違背法令之處,其中竊佔時間明顯已超過追訴時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基隆地院認為,陳振豐借用土地運土,事後卻將土地填平,還規劃在建築線內,被認定需要水土保持、環境評估;靈泉禪寺不再出借,陳振豐仍繼續使用,不理寺廟抗議;利益最大獲利者是擁恆園區,判處陳振豐有期徒刑4年。二審去年5月18日維持原刑度定讞。

顏大和認為法院判決對竊佔土地的始點認定不一,攸關追訴時效是否消滅,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合議庭查出,靈泉禪寺與陳振豐於民國84年間簽立切結書,約定土地供作陳墓園通行之用。檢方起訴事實為,陳於96年間開始僱工在土地上整地填土種植草坪、圍牆、設置警衛亭,但法院確定判決卻認定陳是於94年8月20日在土地為永久性的水土保持措施(與建擋土牆、橋樑結構等)。

合議庭認為,起訴事實與判決認定事實的時間及犯罪態樣不同(因竊佔罪為即成犯,不具有持續性,只要犯罪行為做成,犯罪行為就已經完畢,之後為狀態繼續),所以原確定判決有訴外裁判及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合議庭認為,確定判決認定國統開發公司的沒收所得包含土地增值1億多元、使用墓園營業利益1000多萬元、收容棄土營業利益1800多萬元、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00萬400多元,以上計算均以靈泉禪寺陳報資料為主,國統對此有爭執,並提出對己有利證據,原確定判決對國統提呈證據未說明不採理由,也有違採證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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