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假工作證明支持一名工作經驗不足的僱員晉升

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個管理服務承辦商4名現職及前僱員,以及一名清潔公司董事,控告他們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以支持一名工作經驗不足的僱員晉升。

廉署落案起訴漁護署一個管理服務承辦商4名現職及前僱員,以及1名清潔公司董事。 資料圖片

被告為林彥橋,42歲,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總物業經理;朴麗莉,38歲,中國海外物業經理;羅穎恩,33歲,中國海外高級物業主任;徐志豪,35歲,中國海外前物業主任及羅穎恩的丈夫;以及李大群,44歲,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利是清潔)董事兼股東。

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林彥橋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5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二(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中國海外於2015年6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5年的合約,負責在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中國海外須為每個更份提供足夠的「管理監督」及「管理人員」。

根據該合約,如中國海外在某個更份未能提供所需人手,其每月服務費會有所扣減。如發現中國海外不遵守合約條款,漁護署亦可考慮向其發出警告信,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合約。

林彥橋、朴麗莉及羅穎恩於案發時分別為中國海外的總物業經理、物業經理及高級物業主任。李大群則是利是清潔的董事兼股東。

徐志豪於2015年7月加入中國海外,任職助理物業主任。他當時只有約23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他於2個月後獲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職位等同「管理監督」。根據該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3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

5人同被控的罪名指他們涉嫌於2016年10月12日至24日期間,在知道而事實上一份文書屬虛假的情況下,一起串謀使用該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它為真文書的副本。而該文書是一封由利是清潔的業務伙伴發出的聘任證明信件。

林彥橋另被控的罪名指他涉嫌於2017年4月20日,在知道而事實上該份聘任證明信件副本屬虛假的情況下,使用它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它為真文書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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