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原居民指苦等逾38年但村屋重建依然遙遙無期 。

大埔沙螺洞發展與保育問題持續多年。發展商於70年代末與沙螺洞村代表等人達成協議,同意為村民覓地興建160幢村屋,以換取大片土地興建高爾夫球場。惟發展商多年來未有履行承諾,更於去年6月接受政府的換地方案,以沙螺洞25公頃私人土地,換取在船灣興建高爾夫球場。村民苦等逾38年,但村屋重建遙遙無期。有原居民後代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發展商履行協議。

高等法院

根據入稟狀,被告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啟順有限公司,於1979年分別與沙螺洞李屋村和張屋村的村代表達成協議,同意以每戶15萬元的代價收購多幅舊村屋地,同時為每戶村民重建3層高、每層700呎的村屋。雙方於翌年達成補充協議,將每戶賠償金額提高至20萬元。

原告人李伯恩的亡父李志應生前是沙螺洞李屋村的原居民,他在沙螺洞11幅土地上擁有一半地權,並於1982年以40萬元將地權及地皮上5幢丁屋的業權抵押予被告。當被告履行建屋承諾後,原告亡父需償還40萬元「建築費」。原告亡父又於1989年與被告達成協議,前者將其中一幅土地上的丁屋交吉後可獲10萬元,後者亦會於高爾夫球場計劃獲批後再支付前者10萬元。

根據村代表與被告於1990年達成的協議,被告已向政府申請將沙螺洞重新發展成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康樂設施,又會在申請獲批後1個月內,為沙螺洞兩村村民重建160幢丁屋連花園及車位,並在必要時重置祠堂及小學,而興建道路、開挖山坡、鋪設電線等開支一律由被告承擔。

惟政府於2004年宣布沙螺洞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並於去年6月以長遠保護沙螺洞生態為由,向被告提出交換25公頃私人土地,並得被告首肯,惟協議對重建丁屋的承諾隻字不提。另外,大埔地政處分區主任亦於2005年確認,地政處自1996年以來已不曾聽聞有關被告發展沙螺洞計劃的消息。

原告認為被告無盡最大努力履行協議,讓受影響村民可按照1990年的協議獲重置居所。原告因而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履行承諾,為原告興建2幢丁屋;若法庭認為被告已無力履行協議,則被告須歸還上述地權和丁屋業權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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