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的23項變化

晨霧/ 文

2019年4月15日教育部網站發佈《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也同日發佈),對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我們將《通知》中所附《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簡稱《2019年規定》)與《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簡稱《2018年規定》)逐條對比,大部分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整體看,除了個別文字修飾的變化以外,我們可以發現主要有如下23項變化。

1.將“考生志願填報”併入第八部分“錄取”

整個《招生工作規定》共十三部分73條。歷年的《招生工作規定》的第一部分都是“報名和考生志願填報”。《2019年規定》首次將第一部分改爲“報名”。《2018年規定》第一部分中的第4條“考生志願填報”併入第八部分“錄取”,在《2019年規定》成爲第36條“考生志願填報”。此項條款內容並無實質性變化。這個調整從結構內容看應當更加合理。是讓“報名”部分更加獨立突出。而“高考志願填報”顯然與“錄取”的關係更加密切一些。

2.省級招辦增加指導本省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覈工作職責

在《2018年規定》第3條“報名辦法”中,要求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爲省級招辦)應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複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並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2019年規定》第3條“報名辦法”中,給省級招辦增加了一項工作職責:指導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覈工作職責。換句話來解釋這個變化,就是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不僅有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而且還要指導他們做好這項工作。

3.將“考生紙質檔案”相關條款併入第二部分“考生電子檔案”

《2018年規定》第53條爲考生紙質檔案相關條款,列在第八部分“錄取”中,是作爲錄取後的收尾工作的條款。這一條款內容爲:“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2019年規定》的這一條款併入第二部分“考生電子檔案”,歸爲考生電子檔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條款的內容沒有任何修改。

4.全國統考的具體時間表首次在規定中發佈

往年的招生工作規定中並不直接發佈具體的考試時間表。例如《2018年規定》第18條僅僅規定:“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而《2019年規定》第18條則首次十分詳細具體地羅列了全國統考的時間表和相關要求:

《2019年規定》第18條:

18.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爲: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有外語聽力測試內容的應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統考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統考時間安排一致。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安排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後發佈。

這項改變應當與高考改革有關。部分已經改革的省份在全國統考時間也同時舉行部分科目的省級等級性統考。勢必是的這期間考試比以前複雜。教育部爲此首次專門作出規定。

5. 更細緻強調全國和省級統考以及高校的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

隨着高考改革的深入,高考已經不再侷限於全國統考了。還有省級統考和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例如自主招生考試)。考點標準化事關考試公平。《2019年規定》的第19條更細緻地強調全國和省級統考以及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的第19條列出來對比,對變化就能體會得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第19條:

19.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

《2019年規定》第19條:

19.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6. 用“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替換“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陳述

在《規定》的第20條關於中,關於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考試的相關陳述中。用“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替換了所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陳述。這樣更加嚴謹。因爲不是所有的不採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少數民族都使用本民族語言授課。例如居住在內蒙古區域的維吾爾完全有可能使用蒙古語言授課。那麼他們答題就不限於採用本民族的維吾爾語言,而可以選用另一種少數民族語言蒙古語答題。這樣是合理的。

修改後的《2019年規定》第20條相關文字如下: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可翻譯爲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規範語言文字答題。翻譯工作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

7. 考試結束後,各省須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

隨着高考改革的擴大和深入,不少省區的考試內容都有所改變。爲此,教育部在《2019年規定》要求考試結束後,除了像往年一樣要求各省做好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的同時,還要“各省(區、市)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這項工作對促進各省在高考改革中互相學習,吸取經驗教訓很有好處。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的第21條相關文字列出來對比,對變化就能體會得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第21條相關文字: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019年規定》第21條相關文字: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8. 規定的高校招生章程上傳時間推遲到4月30日

《2019年規定》第24條要求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而《2018年規定》的上傳時間是4月1日前。整整推後了一個月。原因已經很明顯,今年高考的很多項工作,包括這個《招生工作規定》的發佈也推遲了差不多一個月。

9. 把高校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陳述爲“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

高招錄取有兩個階段:投檔和錄取。投檔的操作主體是省級招辦,高校配合;而錄取的操作主體是高校,省級招辦監督。投檔成功後纔對進檔考生進行錄取。高校的招生章程主要用於規範高校的錄取工作。錄取規則是招生章程中與考生利益相關的最重要的規則。把高校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陳述爲“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有助於提醒考生,此規則主要對進檔考生才發生作用。避免考生和家長錯誤套用。例如,高校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都屬於這種規則。

10. 分省計劃變“國家覈定”爲“教育部覈定”

注意到《2019年規定》的第七部分“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中,在提到核定計劃的權利機構時候,發生了一點變化。在《2018年規定》中是“國家覈定”,《2019年規定》中是“教育部覈定”。我們知道高校有教育部直屬的,有各個部委直屬的,還有省屬的。往年的“國家覈定”應該是指的分省計劃需要根據高校所屬歸口來進行覈定。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最終還是需要歸口到教育部覈定。所以筆者理解《2019年規定》都統一表述爲“教育部覈定”。關於高校分省計劃的規定條款,《2019年規定》還有一些表達上的細微變化。例如《2018年規定》中分省計劃核定範圍是在“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2019年規定》中分省計劃核定範圍變成在“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 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的第27條相關文字列出來對比,對變化就能體會得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第27條:

27.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佈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國家覈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在國家覈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劃。

《2019年規定》第27條:

27.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佈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覈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11. “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疑似不存在了?

在《2018年規定》中,只要提到來源計劃的編制、報送、調整、增補等,都規定必須通過一個名爲“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來進行。在《2018年規定》中,“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三個不同條款中出現了四次之多。但是《2019年規定》中“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一次都沒出現,全部被刪除。。這可能說明出現了兩種可能情況:一種可能是這個“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已經不再用了,用其他系統替代了。另一種可能是關於來源計劃的編制、報送、調整、增補等工作的相關規定不再在這個《招生工作規定》中體現,而教育主管部門通過其他專門文件規範管理了。後一種可能性大。

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涉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相關條款文字羅列出來對比就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要求和統一的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49.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徵集志願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爲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覈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

《2019年規定》: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50.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徵集志願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覈准,並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

12. 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的陳述更簡化

《2019年規定》中關於“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的規定在第39條,非常簡化。而《2018年規定》中關於“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的規定在第38條,陳述非常囉嗦嗎並且涉嫌重複敘述。所以在《2019年規定》中刪除了下面這段內容:

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同一專業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

《2019年規定》第39條全文:

39.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教育部規定的情況外,嚴格控制提前批次錄取高校和專業。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佈。

13. 照顧加分投檔刪除“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表述

過去在談及照顧加分投檔政策時候,常常有兩種表述:一是“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二是“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一個是降低投檔標準,一個是增加投檔分數。所表達的意思是相似的。在《2019年規定》中只採用“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表述,刪除了“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的表述。

筆者認爲這樣修改是對的。雖然兩種表述的意思是相似的,但還是有細微差別的。“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更多用在自主招生這類特殊招生的投檔。而《招生工作規定》中主要是指在普通招生投檔中的照顧加分政策,採用“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的表述更精準。

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的相關文字列出來對比,對變化就能體會得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第44條相關文字: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投檔錄取辦法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或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或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2019年規定》第45條相關文字: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級招委會可根據本地投檔錄取辦法決定,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4. 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

《2019年規定》對投檔期間調整招生計劃第一次做出了嚴格規定,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由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這顯然是招生公平提出的要求。過去個別省份出過問題。防止高校爲某一位考生專門調整招生計劃的腐敗現象發生。這一條款在《2019年規定》中體現在第50條,比《2018年規定》中的第49條的內容更加嚴厲。我們分別把《2018年規定》和《2019年規定》的相關文字列出來對比,對變化就能體會得更清楚了:

《2018年規定》第49條相關文字:

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

《2019年規定》第50條相關文字:

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由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級招辦不得爲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15.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工作推遲到7月底之前結束

《2018年規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2019年規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月底之前結束。

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工作推遲到7月底之前結束顯然與部分省區已經展開的高考改革有關。在實施改革前,本科錄取分爲提前批次、一批次、二批次、三批次。改革後有部分省區,例如上海和浙江,本科批次合併了。合併後的本科只有一個批次了,這一個批次就是本科一批次,但是它錄取工作量相當於原來的三個批次。錄取需要的時間就會更長。

《2019年規定》第53條: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8月底之前結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月底之前結束。

16. 新禁令:嚴禁高校爲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每年高招錄取結束後,都有部分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一般被視爲自行放棄入學資格。《2018年規定》要求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而《2019年規定》中首次增加了一條禁令:嚴禁高校爲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筆者估計過去一定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17.刪除各省級招辦在9月1日之前上報所有考生錄取數據庫的要求

《2018年規定》第56條中有這些規定: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範、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爲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2019年規定》第56條中將上述文字全部刪除。原因不詳。

18.刪除各省級招辦在高職補錄結束後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的要求

《2018年規定》第57條中有這些規定:(高職)補錄工作結束後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2019年規定》第57條中將上述文字全部刪除。筆者估計與未來高職招生改革相關。高職擴招100萬後,高職招生將走向自主錄取,註冊入學。高職想多招幾個是好事,教育部還需要管那麼多嗎?

19. 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研究推進考試內容改革體系化建設,制定考試標準

《2019年規定》的第62條“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的職責的第4項增加了一個職責: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研究推進考試內容改革體系化建設,制定考試標準。這也是高考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20.刪除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兩項職責

《2019年規定》的第62條“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的職責”刪除了《2018年規定》中的兩項職責:

(5)將彙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7)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前一項的刪除,很可能與前面提到的刪除“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有關。因爲都是與招生來源計劃相關。後一項的刪除可能是政府簡政放權,爲了減少對下面工作的干預。

21. 省級招委會有職責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2019年規定》的第64條“省級招委會的職責”在第8項中增加了職責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22.高校參與制定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的勞動報酬

《2019年規定》的第68條規定: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及有關高校根據實際制定。而在《2018年規定》中是沒有高校參與的。這是因爲隨着高考改革的深入,命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已經哺僅僅是地方考試院的事情了。高校自主命題組織考試也成爲高招考試的一個組成部分。制定相關的勞動報酬當然也應有高校參與。

23.在省級統考或高校組織的考試中弄虛作假給予暫停國家考試1–3年

《2019年規定》的第69條規定: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爲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而在《2018年規定》的第69條規定的是“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在這裏,“1-3年”比“3年以內”更加明確嚴謹。可以理解爲處罰最低停考1年,最多停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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