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焊與氣焊章)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十章電焊和氣焊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19條 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接鍋爐承壓部件、

管道及承壓容器等設備的焊工,必須按照鍋爐監察規程(焊工考試部分)的要求,

經過基本考試和補充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始可允許工作。

第420條 焊工應穿上下聯身工作服,倘穿上下身分開的工作服,上衣不許

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褲腿應長得罩住鞋面褲腿不應有卷邊,以免焊接時

被燒傷。

第421條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

第422條 禁止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

上進行焊接。對承重構染進行焊接,必須經過有關技術部門的許可。

第423條 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乾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

進行焊接。

第424條 禁止在儲有易燃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材料附近進行焊

接時,其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米。

第425條 對於存有殘餘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

鹼水沖洗乾淨,並將其蓋口打開,方才准許焊接。

第426條 在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露天進行焊接或氣割。但風力在5級以下3級

以上進行露天焊接或氣割時,必須搭設擋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

第427條 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進行焊接時,

應採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428條 在熄接工作場所附近,必須經常有盛滿水的水桶、消火栓、沙箱、

滅火器等消防設備。

第429條 進行焊接工作時,必須設有防止金屬熔渣飛濺、掉落引起火災的

措施以及防止熨傷、觸電、爆炸等措施。

第430條 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必須遵照本規程第十一章高處作業部分的

有關規定。

第431條 存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

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第432條 在鍋爐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屬容器內進行電焊

工作,應有下列防止觸電的措施:

(1)焊工應避免與鐵件接觸,要站立在橡膠絕緣墊上或穿橡膠絕緣鞋,並

穿乾燥的工作服。

(2)電焊鉗的構造應保證只能在斷電時才能更換焊條。

(3)容器內使用的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可靠的

接地,不許使用自翱變壓器。

(4)行燈用的變壓器及電焊變壓器均不得攜人鍋爐及金屬容器內。

第433條 在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外面應經常設有可看見和聽見焊工

工作的臨護人,並應設有關開關,以便根據焊工的信號切斷電源,更換焊條。

第434條 在密閉容器內,不允許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第435條 在坑井或深溝內進行焊接。應遵守本規模第五章第五節的有關規

定。

電 焊

第436條 在室內或露天進行電焊工作,必要時應在周圍設擋光屏,防止弧

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

第437條 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必須站在於燥的木板上,或穿橡

膠絕緣鞋。

第438條 固定或移動的電焊機(電動發電機或電焊變壓器)的外殼以及工

作台,必須有良好的接地。

第439條 電焊工作所用的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第440條 從電焊機到電焊鉗的絕緣皮線長度不應超過60米,連接到電焊鉗

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為絕緣軟導線。

第441條 電焊設備(變壓器,電動發電機)應使用帶保險的電源刀閘,並

應裝在密閉箱匣內。

第442條 電焊設備的裝設、檢查和修理工作,必須在切斷電源後進行。

第443條 電焊鉗必須符合下列幾項基本要求:

(1)須能牢固地夾住焊條,

(2)保證焊條和電焊鉗的接觸良好;

(3)更換焊條必須便利;

(4)握柄必須用絕緣耐熱材料製成;

(5)應裝有一個護手擋板,以防禦熔化的金屬飛濺和電弧光線。

第444條 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

保護罩。

第445條 電焊工應備有下列防護用具:

(1)鑲有濾光鏡的手把面罩或套頭面罩;

(2)乾燥的帆布手套;

(3)橡膠絕緣鞋;

(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鏡(防護鏡)。

第446條 電焊工所坐的椅子,須用木材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

第447條 在合電焊機閘刀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如電焊機外殼的接

地線是否良好,電焊機的引出線是否有絕緣損傷、短路或接觸不良等現象。

第448條 在投入或拉開電源刀閘時,應戴乾燥的手套,另一隻手不得按在

電焊機的外殼上。

第449條 電焊工更換焊條時,必須戴乾燥帆布手套,腳不得站在焊接的工

作物上,以防觸電。

第450條 清理焊渣時必須戴上白光眼鏡,並避免對著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451條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邊吊邊焊的工作方法。

第452條 不許將絕緣電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

第453條 當電焊設備正在通電時,不得觸摸導電部分。

第454條 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把電源切斷。

氣 焊

第455條 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

用毛玻璃或塗以白色油漆;地面應該平坦不滑,砸擊時不會發生火花。

第456條 容積較小的倉庫(貯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與其他建築物的距離

應不少於25米1較大的倉庫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應不少於50米;與住宅和辦公

樓的距離應不少於100米。

第457條 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米距離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

鍛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準吸煙。

第458條 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迭,但每

一層都應墊有木製或金屬制的型板,堆迭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459條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得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於同

一倉庫。

第460條 儲存氣瓶的倉庫內不許有取暖設備。

第461條 儲存氣瓶的倉庫必須備有消防用具。

第462條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氣瓶不許用手或肩直接搬運或滾動,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有彈簧的手

推車。

(2)運輸氣瓶時應安放在特製半圓形的承重木架內,如沒有承重木架時,

可以在每一氣瓶上套以厚度不少於25毫米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以免互相撞擊。

(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得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問放置。氣瓶押

運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不許坐在車廂內。

(5)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

(5)用汽車、馬車或鐵道敞車運輸氣瓶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止烈日曝

曬。

(7)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補氣門側面連接頭的

螺帽蓋蓋好後方許運輸。

(8)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

(9)嚴禁把氧氣概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得與易燃物品和裝有可燃

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電石的保管和處理

第463條 電石的搬運或保管,必須裝在金屬桶中,並加以密封。桶上註明

「電石」和「防潮防火」字樣。

第464條 儲存電石的倉庫須乾燥,嚴密不透水,並應具有耐火性能。倉庫

內不得敷設自來水管和採暖管道。倉庫的照明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裝置。

第465條 開啟電石桶時,可用剪刀或開筒刀和用黃銅製成的鑿子和手錘,

禁止用噴燈、焊槍,及能引起火星的金)屬工具。同時不許在火旁開桶,開桶的

地方不許吸煙。

第466條 電石桶須放在離地200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467餘 打碎電石或稱量電石時,應帶口罩、保護眼鏡和手套。並應隨時

注意收集打碎的電石粉末以免與帶有水份的空氣接觸而產生乙炔和空氣的混合氣

體。

第468條 打開了電石桶必須用不透水的差子緊罩著。

第469條 撲滅電石火災應用於砂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不許用水。

乙炔發生器

第470條 乙炔發生器距離明火及焊接工作場所不得少於10米,發生器附近

嚴禁吸煙,以免發生爆炸。

第471條 與工作無關人員不得接近乙炔發生器。在放置乙炔發生器的房間

里,應採取防爆型的電氣設備;同時,在房間內不應採取明火方法取暖,應採用

水暖或氣暖。取暖設備與發生器的距離不得小於1米。

第472條 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分不得漏氣,檢查應用肥皂水,不許用火。

第473條 配製乙炔發生器的零件,不得使用純銅(紫銅),以免產生乙炔

銅的危險,可採用含銅70%以下的合金。

第474條 除專門使用電石粉的乙炔發生器外,一般的乙炔發生器不許裝用

電石粉。

第475條 向乙炔發生器裝料時,應預先將電石敲成適當大小的碎塊。禁止

將電石在乙炔發生器裝料筒中用鐵捧搗碎。

第476條 使用水管給水式的乙炔發生器,所裝的電石不應超過電石筒容量

的一半,以免石灰漿將輸氣管和給水管的管口烙塞而發生爆炸。

第477條 清除乙炔發生器中的石灰漿,應在每一攬電石完全分解後進行。

使用「電石入水式」的乙炔發生器,可在乙炔發生器工作中清除;使用「水管

給水式」乙炔發生器,必須當分解室內的溫度在50」C以下時才可清除。清除的

石灰漿不得傾倒在地面上,應裝在鐵箱中送到廢料坑。

第478條 密閉式乙炔發生器應裝壓力表和安全門,經常保持其所規定的壓

力,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應裝橡膠薄膜。不許使用重物壓著發生器的氣室以增加壓

力。

第479條 乙炔發生器凍結時,只可用蒸汽和熱水解凍,嚴禁用火烤化。

第480條 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水封安全器;否則,不許使用。

第481條 修理乙炔發生器時,應先把電石桶取出,用水洗乾淨後,

第482條 取裝電石時,必須帶帆布手套,不得直接用手接觸電石。

第483條 在工作場所設置移動式的乙炔發生器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1)儲存電石的數量不得超過10公斤;

(2)在一台設備裝置上接連的焊槍,不得超過兩個;

(3)焊槍的乙炔消費量,不得超過每個時3000升。

第484條 在運行中的鍋爐房、打鐵間及類似的房屋內,禁止設置移動式的

乙炔發生器。

第485條 更換電石後,必須將容器內含有空氣的乙炔盡量放凈。

第486條 在焊接工作結束時,應將乙炔發生器內的電石和電石渣加以清除。

第487條 乙炔發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須絕對垂直裝置。

第488條 開始工作前必須檢查水封安全器沒有漏氣和凍結,然後注入凈水,

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閥中有水緩慢流出或滴出為止(但注水和檢查水位的工作,必

須在停止輸氣時進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須用控制閥檢查水位兩次,在每次發

生回火後也應檢查一次。如發現水位降低,必須加水補充,但水位不得高於控制

閥,以免妨礙乙炔通過水封安全器而破壞焊槍的正常工作。

第489條 在停止供給乙炔時,不管焊槍的截門是否關閉,水封安全器的進

氣截門必須關閉。

第490條 在寒冷天氣進行氣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殼可用氈子包上,或

使用氯化鈉或氯化鈣水溶液。

第491條 低壓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導管下端,應比安全管下端為低,以便發

生回火時使爆炸氣體經安全管排入大氣中,而不致浸入乙炔發生器。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

第492條 在連結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截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

~2秒鐘,然後用專門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截門連接頭的側方。

第493條 氣瓶上的輸氣截門或減壓器氣門,若發現有毛病時,應立即停止

工作,進行修理。

第494條 氧氣瓶每三年應進行一次225大氣壓的水壓試驗,過期未經水壓試

驗或試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在接收氧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及試

驗機構的鑒定。氣瓶不得有砂眼、裂縫等。

第495條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迹,應立即擦拭乾

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他缺陷,應在瓶上註明「注意!

瓶內裝滿氧氣」,退回製造廠。

第496條 氧氣瓶應塗藍色,用黑顏色標明「氧氣」字樣,乙炔氣瓶成塗白

色,並用紅色標明「乙炔」字樣。

第497條 氧氣概內的壓力降到2大氣壓時,不得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寫明

「空瓶」。

第498條 氧氣瓶截門只准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不得使用鑿子,鎚子開啟;乙

炔截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

第499條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第500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並固定起來。

第501條 絕對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第502條 不許將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放置在同一個小車上。

第503條 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線柑接觸。

第504條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物品與

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第505條 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蓬或輕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

曬。

減壓器

第586條 減壓器的低壓室沒有壓力表或壓力表失效,一概不許使用。

第507條 將減壓器安裝在氣瓶截門或輸氣管前,應注意下列各項:

(1)減壓器(特別是連接頭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應擦洗

乾淨。

(2)外套螺帽的隙紋是否完好,帽內應有纖維質墊圈(不得用皮墊或股墊

代替);

(3)預吹截門上的灰塵時,工作人員應站在側面,以免被氣體沖傷,其他

人員不得站在吹氣方向附近。

第508條 應先把減壓器和氧氣瓶連接後,再開啟氧氣瓶的截門,開啟截門)

不得猛開,以免氣體衝破減壓器。

第509條 減壓器凍結時應用熱水或蒸汽解凍,禁止用火烤:

第510條 減壓器如發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輸氣截門關閉。

第511條 減壓器需要停止使用時應注意的事項:

(1)需要停止2一3分鐘時,只須關閉焊槍的截門;

(2)需要停止18-15分鐘時,須將減壓器的調整螺桿擰松,直至與彈簧分

開為止;

(3)需要長時間停止工作時,須將氧氣瓶輸氣截門關閉!

(4)工作結束時,須將減壓器自氣瓶上取下,並由焊工保管。

第512條 使用於氧氣瓶的減壓器應塗藍色;使原子乙炔發生器應塗白色,

以免混用。

橡膠軟管

第5l3條 橡膠軟管具有足以承受氣體壓力的強度,氧氣軟管須用20大氣壓

的壓力試驗,乙炔軟管須用5大氣壓的壓力試驗。

第514條 橡膠軟管的長度一般為10-z0米。兩端的接頭(一端接減壓器,

另一端接焊槍)必須用特製的卡子卡緊,或用軟的和退火的金屬綁線紮緊,以免

漏氣或鬆脫。

第515條 在連接橡膠軟管前,應先將軟管吹凈,並確定管中無水後,才許

使用。

第516條 使用的橡膠軟管不應有鼓包、裂縫或漏氣等現象。如發現有漏氣

現象,不得用貼補或包纏的方法修理,應將其損壞部分切掉,用雙面接頭管把軟

管連接起來並用夾子或金屬綁線紮緊。

第517條 可燃氣體(乙炔)的橡膠軟管如在使用中發生脫落、破裂或著火

時,應首先將焊槍的火焰熄滅,然後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先擰松減壓

器上的調整螺桿或將氧氣瓶的截門關閉,停止供氣。不許採用彎折軟管的方法來

停止供氣。

第5l8條 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上油脂或觸及金屬溶液。禁止

把乙炔及氧氣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上,或把重的或熱的物體壓在軟管上,也不

許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許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

焊槍

第519條 焊槍在點火前。應檢查其連接處的嚴密性及其嘴子有無堵塞現象,

如有堵塞應用黃銅針剔通,不許用鋼絲剔通,以免擴大其孔眼直徑或損壞其邊緣。

第520條 焊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門,再開乙炔氣門,立即點火,然後再

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操作相反,即先關乙炔氣門,後關氧氣門,以免回火。

第521條 焊工工作地點附近,應經常有冷水,以便冷卻焊嘴。

第522條 由於焊嘴過熱堵塞而發生回火或多次鳴爆時,應儘速先將乙炔氣

門關閉,再關閉氧氣門,然後將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523條 焊工不準將正在燃燒中的焊槍放下;如有必要時,應先將火焰熄

滅。

第524條 焊槍的氧氣門或乙炔氣門有毛病肘,應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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