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有了司法指引
——劉白駒委員點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本報記者 馬守敏
2015.3.14人民法院報

盛方奇 製圖

1背景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觸目驚心。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力度,依法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者規範性文件,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實體以及政策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司法機關辦理這類案件時,缺乏具體、詳細的規範指引。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交議案、提案,建議加強、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應對。周強院長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調研,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開展調研、論證和起草《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

課題組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針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起草了《意見》,並先後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婦聯、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內容

《意見》明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尊重被害人意願原則,對弱勢群體特殊保護原則,以明確辦案導向,指導規則準確適用。

針對家庭暴力犯罪難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意見》要求,公、檢、法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後,應當迅速審查,依照立案條件決定是否立案。

針對虐待罪、遺棄罪的定罪標準不夠明確,易與相關罪名混淆的問題,《意見》提出對實踐中較常出現的4種虐待情形和4種遺棄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同時,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進行了細緻辨析,指導正確適用罪名。

對於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意見》提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對於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意義

當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著犯罪事實難以發現、訴訟程序難以啟動、定罪標準不夠明確等問題,導致刑事司法難以有效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見》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對辦理家庭

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具體措施,作出了具體的指引,建立起了四機關聯合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對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目前正在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它將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從整體上構建起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處於綱領性、基礎性地位。《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意見》的司法實踐,可以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參考。

4案例

離異女子向和平獨自撫養親生女兒張瓊丹(歿年9歲)。因女兒不好好上學並多次離家出走,向和平為了教訓女兒,讓其好好讀書,於2014年4月4日7時許,使用一根長約4米的尼龍繩及一根長約60厘米的棉繩將張瓊丹捆綁在家中卧室的床腳處,並且不向張瓊丹提供飲用水及食物。自2014年4月4日7時起至同年4月9日18時期間,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飯、睡覺,均未對張瓊丹解除捆綁、提供水及食物,終致張瓊丹死亡。經鑒定,張瓊丹系因生前長時間捆綁、飢餓、脫水及營養不良而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向和平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向和平提出上訴。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向和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對上訴人向和平及其辯護人所提「沒有故意殺人,其行為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解及其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向和平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長時間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一後果的發生,上訴人向和平的行為主觀上對被害人張瓊丹的死亡後果持放任的間接故意態度,客觀上造成被害人張瓊丹死亡的後果,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5點評

劉白駒(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意見》實際上是一部刑事司法操作層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它針對嚴重的即構成犯罪的家暴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對策,對於依法懲處家暴行為和保護家暴行為的被害人,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所規定的家暴行為,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且發生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構築了比「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更為廣泛的保護防線。

《意見》確定的保護被害人隱私、尊重被害人意願等基本原則,準確和充分照應了家暴案件及其被害人的特殊性。它所設立的家暴案件的受理和處理程序、不同情況的家暴行為的定罪處罰和其他強制措施,都是切實可行的。

目前,正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即便將來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後,這個意見的主要內容也是可以基本適用的,能夠彌補反家庭暴力法偏於原則性規定之不足。當然,屆時也有可能或者有必要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將要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必要的修訂和補充。

另外,我認為,將精神正常的家庭成員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強制送入醫療機構,也是一種性質惡劣的虐待,應列入家暴範圍。對什麼是「同居」關係,也還應作出更為清晰的解釋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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