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殺人分屍後積極賠償判死緩,檢察日報:別變成花錢買命

曙明/檢察日報

2016-08-25 13:22 來自 一號專案

字型大小 先交代下案情,來自8月23日《新京報》報道:31歲的程某是北京人,博士研究生,女。2014年9月1日,程某因瑣事與35歲的張某發生口角。程某用繩索勒住張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後將張某的屍體肢解,並夥同母親何某將屍塊拋棄於北京門頭溝區。案件審理期間,程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350萬元,被害人親屬對程某表示諒解。法院審理認為,程某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程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庭審中,程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對於案件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如果法院以此為由免程某一死,法律上自無問題。但從報道看,法院對此未予認定,免其一死的根據是「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筆者並非重刑主義者,贊成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但根據什麼減少適用,則涉及公平、正義等問題,不由人不關注。將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作為免死依據,給人留下這樣的懸念:如果犯下罪行的不是程某,而是另外一個人,這個人賠不起錢,也得不到被害人親屬諒解,他的命運會有所不同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同罪不同罰」的正當性何在?公平又如何體現?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害人親屬寬容,給些錢甚至不給錢,都能諒解被告人;有些則堅決不要賠償,只求嚴懲被告人。對被告人來說,遇到哪種純屬偶然。如果被害人親屬意見作為量刑依據沒有問題,那麼,將這種偶然作為被告人承受犯罪後果的決定因素之一,也就問題不大。關鍵在於,這方面的「決定力」該有多大。犯罪侵害被害人,也侵害社會。雖然多數案件以公訴形式由國家追訴犯罪,但對於如何懲治被告人,被害一方也該有一定的發言權。司法實踐中,輕傷、交通肇事等相對輕緩的犯罪,被害人的意見多得到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親屬並非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作為間接受害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他們的意見應該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但他們畢竟不是被害人,其意見的「決定力」應小於被害人本人。斃了程某,張某家人一分錢也拿不到,和這種「兩敗俱傷」相比,目前的結果似乎皆大歡喜。作為犯罪後的表現,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成為量刑考量因素,沒有問題,但決定刑罰輕重的,是也只能是被告人所犯罪行。被告人積極賠償應予肯定,而公眾對「花錢買刑」甚至「花錢買命」的擔心,也並非杞人憂天。一旦「因為我有錢,所以我殺人可以不償命」的邏輯成為現實,法律的公平、正義基礎將被動搖。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出現,需要立法、司法機關認真研究。個人以為,將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作為依據,命案應格外審慎。也許這樣,被害人親屬不能從被告人那裡拿到錢,但其權益仍可以通過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等途徑實現。而法律背離了正義、公平,則無從彌補。(原標題:《謹防「積極賠償」演變為「花錢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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