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會同教育部印發了《關於促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方法》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國家大學科技園對於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的意義。

《關於促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包括重要意義、總體要求、集成高端科技創新資源、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科技創業繁榮發展、構建開放融合發展格局、加強政策引導支持、加強組織保障等部分。其中重要意義一段明確了“(國家大學科技園)對於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養創新創業人才,推進教育和科技深度融通,具有示範意義。”

《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包括總則、功能定位、認定條件、認定程序、運行管理、附則等部分。其中認定條件章節中明確了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具備的多項條件,運行管理章節中規定了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管理和分類評價。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通知一)

關於促進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環節。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縱深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好國家大學科技園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我國大學科技園從1991年起步探索,經過20多年建設發展,規模日漸擴大、模式不斷創新,取得了顯著成績,已經成爲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創新的試驗基地、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核心載體、校企資源融合共享的樞紐平臺,是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力量。

進入新時代,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深入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進一步發揮高校源頭創新作用,推動國家大學科技園新一輪有序發展,對於促進高校資源集成與開放、服務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與經濟融合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對於提升創業科技內涵,發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擴大優質增量供給,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具有引領意義;對於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養創新創業人才,推進教育和科技深度融通,具有示範意義;對於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整合技術、人才、資本和信息等創新要素,集成各類科技服務資源協同發展,營造開放式創新創業生態,具有標杆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爲目標,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爲主線,以功能拓展和服務能力提升爲着力點,強化“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五大功能,通過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給,爲深化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作出新貢獻,有力支撐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資源集成。促進高校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引導高校、企業和創客等各類創新主體協同發展,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創新要素,推動科技、教育、經濟融通創新和軍民融合發展。

堅持改革創新。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堅持國際、國內兩個協同,擴大與國際科技園區的合作交流,探索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模式創新,激發新時代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活力。

堅持開放協同。綜合運用衆創、衆包、衆扶、衆籌等手段,強化創新平臺、創業空間、創業和天使投資、科技服務等集成供給,提升管理運營能力,構建多層次、專業化、高質量服務體系。

堅持分類指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結合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主體實際,探索多元運營管理模式,實現多方共贏的可持續發展。

三、集成高端科技創新資源

(三)整合高水平創新網絡與平臺。

增強創新源頭成果供給,集成高校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等研發設施,搭建校企聯合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協同創新中心等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建設共性技術創新平臺,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有機銜接,推動成果轉化,服務企業創新。

(四)促進高校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建立高校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推動高校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科技數據和圖書文獻等面向國家大學科技園企業開放服務。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覈,建立服務績效評價與補助機制。

(五)構建線上資源整合平臺。

推動“互聯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匯聚各類市場化創新創業資源,加強與第三方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開展研發衆包、衆籌等新型服務,搭建集科研資源共享、服務需求撮合、創新政策發佈、服務流程管理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科技服務平臺。

四、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六)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

依託高校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加強科技成果的統計與評估、專利運營、營銷推廣等,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與管理制度。創新技術轉移機構管理運營模式,建立專業技術轉移服務人員的市場化聘用機制和利益分配激勵機制。構建和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提升國家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服務能力。

(七)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

發揮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等科技服務機構作用,整合高校科技創新資源,構建從研究開發、中試熟化到工業化試生產的全鏈條服務平臺,面向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工程化與產業化開發,推動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促進具有應用前景的技術成果轉移轉化。

(八)加強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共享。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機制,加強對科技成果的梳理、跟蹤、挖掘與整理,建立高校科技成果項目庫,定期發佈科技成果目錄和企業科技需求目錄。依託行業組織、技術市場、產業資源共享平臺和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等機構,促進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公開化,實現成果信息互通和有效對接。

五、促進科技創業繁榮發展

(九)建立完善的創業投資服務體系。

強化對初創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利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政府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大學生創新創業扶持基金和天使投資基金等。打造校友創投網絡,引導知名校友、企業家和投資人等向國家大學科技園初創企業投資。與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爲科技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多元金融產品和服務。

(十)打造全鏈條孵化載體。

圍繞“衆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創業孵化鏈條,依託高校優勢學科構建科技型創新創業生態。引導衆創空間服務能力提升,加強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活動對接等服務。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全孵化鏈條的中堅作用,提升專業化孵化功能,提供多元增值服務,開展精準孵化。鼓勵有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技術中試基地、專業園等加速器。

(十一)建設專業化衆創空間。

支持國家大學科技園依託高校學科優勢,建設聚焦細分產業領域、服務實體經濟的專業化衆創空間,爲高校師生、科研人員以及外部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中試加速和產業化等支撐條件,孵化科技型創業羣體和創客團隊。

(十二)培育高水平創新創業羣體。

引導和支持高校教師、科研人員、在校大學生在大學科技園創辦企業和轉化成果。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大學科技園創新創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吸引優秀校友、留學人員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等入駐大學科技園,集聚優秀創新團隊。

(十三)建設創業教育與實踐平臺。

探索共建創業學院,增強與高校實踐教學平臺的互動。開發設立創新創業課程,組建創業導師隊伍,培育一批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後備力量。與企業共建一批大學生校外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實習實訓基地,爲大學生科技創新、工程實踐和自主創業提供實踐平臺。

(十四)營造創新創業氛圍。

舉辦常態化創新創業活動,開設創業訓練營,開展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和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組織項目路演、講座論壇和投融資對接等活動,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

六、構建開放融合發展格局

(十五)促進大學科技園之間的互動交流。

發揮大學科技園聯盟協調促進作用,加強大學科技園之間的經驗交流、協同合作、資源共享,組織開展創新創業理論和實踐案例培訓,總結推廣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的有效做法和經驗。

(十六)深化與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作。

推動高校與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等聯合組建技術轉移聯盟,強化信息共享與服務合作。加強與各類研發檢測、知識產權、科技諮詢、資產評估、法律財務和投融資等專業機構合作,整合多方科技服務資源,爲企業提供專業化、集成化和高水平服務。建立與各類衆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載體平臺的溝通交流機制,強化信息互通、項目推薦和融資對接等。

(十七)加強與產業集羣的互動。

發揮依託高校學科優勢,整合產業鏈資源,服務創業企業和產業集羣,鼓勵孵化成熟的企業向產業園區轉移。結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培育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企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區域產業創新與轉型升級。

(十八)服務區域科技與經濟發展。

有條件的大學科技園可通過設立分園、品牌共享和服務模式輸出等方式多點佈局,鼓勵在國家級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建設分園或分支機構。通過與區域共建產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加強校地資源互動,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十九)鏈接全球創新創業資源。

建立與國際知名大學、國際技術轉移機構、國外創業孵化機構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的資源鏈接合作機制。吸引國外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和研究型大學在國家大學科技園設立高水平研發機構,加強開放協同創新,促進國際創業團隊、資本和技術雙向流動。

七、加強政策引導支持

(二十)落實大學科技園相關稅收政策。

落實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優惠政策。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組織園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二十一)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落實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法及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轉化處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勵探索成果轉化新機制創新,明確盡職免責條款,激發高校師生創新創業積極性。鼓勵試點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支持建立對高校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的成果轉化服務激勵機制。推動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產價值市場化評估評價。

(二十二)落實高校師生創新創業政策。

支持高校將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參與創業項目的情況作爲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績效考覈、收入分配、續簽合同等的重要依據。對於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給予科技人員的股權獎勵,在取得時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科技人員獲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時,按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高校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國家規定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對於大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折算爲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允許大學生用創業成果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開展外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完善外國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轉換機制。允許外國留學生憑高校畢業證書、創業計劃申請加註“創業”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八、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三)強化高校依託主體地位。

高校要充分認識國家大學科技園對高校創新發展的重要作用,將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學校整體規劃,加大對國家大學科技園人才、技術和信息等資源的支持,將大學科技園打造爲高校創新資源和社會資源匯聚融合的平臺。

(二十四)提升國家大學科技園治理能力。

鼓勵不同類型國家大學科技園探索符合自身需求的管理機制。鼓勵國家大學科技園企業化運作,優化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建立專業管理團隊,打造具備技術轉移、投融資和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隊伍。

(二十五)加強動態管理與指導。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宏觀指導。完善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方式,引導國家大學科技園提升發展內涵和服務能力,提高發展成效。實行分類指導與考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

(二十六)加強地方政府支持。

省級科技廳(委、局)和教育廳(委、局)要加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支持、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大學科技園所在區域地方政府要做好相關政策配套與落實,結合地方實際推動各具特色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促進國家大學科技園與區域經濟發展深度融合。

(通知二)

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進一步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規範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管理,提升國家大學科技園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指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爲依託,將高校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和開放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經濟融通和軍民融合的重要平臺和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國家大學科技園宏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廳(委、局)會同教育廳(委、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高等學校是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依託單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融通創新的重要平臺、構建雙創生態的重要陣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載體。

第五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高水平創新網絡與平臺,促進高校創新資源開放共享,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推動科技、教育、經濟的融通創新和軍民融合發展。

第六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第七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舉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羣體。

第八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臺,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強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後備力量,引領支撐高校“雙一流”建設。

第九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創新資源,服務產業集羣發展,培育區域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行認定管理。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爲依託,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

2.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管理規範、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佔總人員數量的80%以上。

3. 具有邊界清晰、佈局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總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建有衆創空間等雙創平臺。

4. 園內在孵企業達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發明專利;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聯繫。

5. 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託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諮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係。

6. 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係,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

7. 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8. 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9. 舉辦多元化的活動,每年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

10. 納入大學和地方發展規劃,已建立與地方協同發展的有效機制。

11. 欠發達地區的大學科技園,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 在孵企業領域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大學科技園內。

2. 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3. 企業在大學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年。

4. 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生物醫藥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5. 企業研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適時組織開展國家大學科技園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擬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須滿足第三章的認定條件,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包括:

(一)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

(二)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三)依託單位對大學科技園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各地方省科技廳(委、局)會同教育廳(委、局)負責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申報初審工作,擇優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薦。

第十五條 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認定,並公佈認定結果。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加強日常管理,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報送年度總結報告和相關統計數據。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編制國家大學科技園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和分類評價:

(一)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國家大學科技園每三年開展一次評價;

(二)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國家大學科技園評價考覈專家和第三方評價機構的遴選。建立國家大學科技園工作專家庫和機構庫,爲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評價主要圍繞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評價結果作爲國家大學科技園動態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對於發展成效突出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予以表彰,對於考覈評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資格,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八條 各地方省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及大學科技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將國家大學科技園工作納入當地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依託高校應把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在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向國家大學科技園開放各種資源,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條 發揮國家大學科技園聯盟的協調促進作用,組織大學科技園座談交流,面向大學科技園以及創業企業、服務機構、高校師生等提供多元培訓,總結推廣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典型經驗,不斷提升大學科技園影響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委、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會同教育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原《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28號)同時廢止。

新聞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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