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張朝欣╱綜合報導】

立委張麗善4日上午帶著種鳳梨農民北上抗議政府,沒想到,到了下午,其胞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所涉及的林內鄉焚化廠索賄3000萬元案,官司在纏訟14年終告定讞。最高法院駁回張榮味上訴,維持更四審判決,依貪汙罪判刑8年。檢方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確保張能順利發監服刑。

張榮味表示,檢方認為他收賄但根本沒有證據,都是不實指控,台南高分院上訴審和更一審均改判無罪。民進黨為了選舉使用如此卑劣的政治操作,令人無法接受,「但遇到了,只能坦面對。」立委張麗善正衝刺雲林縣長選舉,得知胞兄張榮味被判刑8年定讞,直呼不可置信,原本昨晚要在斗六舉行的問政說明會臨時取消,預定今天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時機巧合 遭批政治追殺

61歲張榮味是雲林政壇重要人物,曾擔任議長並在1999年當選雲林縣長,不料連任縣長後,因1994年參選雲林議長招待議員出遊,2005年遭法院依行賄罪判刑1年、褫奪公權定讞,被內政部解除縣長職務。

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在1997年間開始遴選公民營機構,以建設營運擁有的BOT模式興建焚化廠,2000年間達和公司為順利取得焚化廠營運權,於是計畫以虛增土地款方式,行賄當時的縣長張榮味,以及同案判刑8年定讞的林內鄉鄉長陳河山。

張榮味向達和公司索賄3000萬元並獲得對方同意,達和代表也賄賂陳河山,期待陳男支持並協助焚化廠興建,陳男同意並收下賄款1775萬多元;2004年檢方展開偵查,張拒絕到案遭通緝,119天後被警方逮捕到案,收押後獲法院裁定交保。

發監空窗 立即啟動防逃

一審台南地院依收賄罪判張榮味14年,上訴二審改判無罪,之後不斷撤銷發回,更四審佐以證人證詞及達和公司相關帳冊的證據,認定張向廠商索賄,廠商應允後並將賄款隱藏於土地款,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掩飾其行賄張的資金來源,犯行明確。

更四審批評張玷辱公務員廉潔形象,考量案件爭訟逾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將他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張不服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對於張榮味期約賄賂的犯行已論述詳盡,記明認定的罪名及所憑證據與理由,就張否認犯行及其所辯解,如何不足採納,也予論述及指駁,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沒有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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