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在任內向林內鄉焚化廠業者索賄新台幣3000萬元,纏訟14年,更四審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榮味判刑8年定讞。

此外,在本案中收賄的前林內鄉長陳河山收受1775萬4650元賄款,今天一併被判刑8年定讞。

張榮味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4年,二審及更一審改判無罪,但更二審與更三審又逆轉判刑刑9年,再度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審理至今逾8年,更三審卻漏未審酌被告有無應依「速審法」減刑的事由,4度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今天判刑定讞。

張榮味於1990年初次從政即當選雲林縣議長,1999年又以無黨籍身分當選雲林縣長,任內曾被稱為「雲林王」,是藍綠都拉攏的要角,不過2004年被查出2002年審核雲林縣林內鄉以BOO方式(Build興建、Operate營運、Own擁有)興建垃圾焚化廠時,涉向承包商達和環保公司收賄3000萬元,因此遭到檢調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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