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專題|劉蜀黍說法(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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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星戴月,只因心中敬佑”,這是人們對醫師職業狀態的描述,也是對醫者崇高精神的讚許。那麼,有志成爲醫生的你,怎樣才能加入到救死扶傷的隊伍中來呢?今天,劉蜀黍重點給大家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有關考試和註冊的規定。
讀完醫學類院校≠自然取得醫師資格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爲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
小提示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認定,就能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
具備一定條件
纔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一、二項
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並註冊後纔可以行醫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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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供稿:省衛生健康委醫政處、法規處
責任編輯:屠海燕 呂萌萌
編輯:王蓬舟 製作:夏文
校對:祁晶 技術管理:李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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