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哲藥業(00867)再澄清沽空機構殺人鯨資本的第二份報告,公司認為,殺人鯨資本於第二份報告所作出之指控與第一份報告之陳述相類似,均為基於不了解集團業務架構、可適用稅收政策法規、審計流程等,根據與事實不符、不完整之信息作出的錯誤且具有嚴重誤導性的推斷。公司強烈否認沽空機構報告所作出之一切指控。
經作出在相關情況下有關公司的合理查詢後,公司的董事會確認,並不知悉須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須予披露的任何內幕消息。
公司保留其對殺人鯨資本及/或須對作出無根據指控而負責之各方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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