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扣除最新口徑:“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
統一口徑:“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
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爲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歸集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9〕71號)明確:首套住房貸款爲1989年1月1日(含)之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個人商用房(含商住兩用房)貸款。
“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以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發佈時間爲分界點。
2003年6月6日,人民銀行發佈《中華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03]121號),開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全國各地區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執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貸款發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後的,根據當時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及所在地區在該歷史時點發布的相關住房信貸政策執行標準判斷“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