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口徑:“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

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爲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歸集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9〕71號)明確:首套住房貸款爲1989年1月1日(含)之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個人商用房(含商住兩用房)貸款。

“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以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發佈時間爲分界點。

2003年6月6日,人民銀行發佈《中華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03]121號),開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全國各地區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執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貸款發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後的,根據當時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及所在地區在該歷史時點發布的相關住房信貸政策執行標準判斷“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向借款人提供關於“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和“貸款合同編號”信息的諮詢服務。

(一)諮詢“是否爲首套住房貸款”。

對於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間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可告知借款人該期間未發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沒有首套住房貸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貸款進行判斷。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和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合同,比對貸款的發放日期,發放日期最早的那筆貸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結清,就是首次個人住房貸款,可參照首套住房貸款,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對於2003年6月6日(含)之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無法實時答覆借款人的,應做好解釋工作,並在查詢相關住房貸款檔案後給予回覆。

商業銀行在信息歸集中確實無法填報住房貸款相關數據,但能確認住房貸款真實存在的,應向借款人提供相關信息。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貸款餘額、貸款期限、剩餘還款時間、是否結清等信息,須加蓋公章,提供給借款人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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