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07:29:00揚子晚報網

揚子晚報12月19日訊(通訊員顧建兵 黃曉霞 實習生 艾陸琦 揚子晚報記者 於英傑)雙方「試婚」前,男方交給女方10萬元「押金」作為忠誠和責任的見證。一個月後,雙方因男方的原因分手,這筆錢成為雙方在法庭上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作為男方的彩禮退還,還是女方有權予以沒收?12月18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相戀後按風俗給了女方10萬「押金」防悔婚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經朋友介紹,25歲的楊某認識了在南通市崇川區打工的趙涵(化名)。兩人同齡,都是江西安義老鄉。初見時,楊某覺得趙涵端莊秀麗,溫婉可人,而趙涵也覺得對方憨厚樸實,更有一門精湛的電焊手藝,便互加了微信。

回到暫住地,兩人迫不及待打開聊天窗口,從衣食住行到興趣愛好,不知不覺兩人竟聊到深夜,大有「相見恨晚」之意。到2016年農曆正月初九,在雙方家長主持下,兩人正式確立戀愛關係。長期以來,江西安義在外務工的男女青年有一條沿襲多年的舊俗,就是經人介紹戀愛後,為防止以後感情生變,男方會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並支付一定數額的「押金」,若因男方原因不能結婚的,「押金」歸女方作為補償,若因女方原因不能結婚的,「押金」全額退還。

當日,楊某根據當地的風俗給付趙家16.6萬元,其中10萬元為「押金」,4萬元為「金子錢」,2萬元為「衣服錢」,6000元為「見面禮」。因趙涵在南通的企業還有不少事情需要回去處理,兩人相約,待趙涵處理完手中事情就回安義相聚。

2016年3月8日,趙涵用上述4萬元「金子錢」,在父母陪同下買了共計3萬元的金鑽石戒指等4款黃金飾品。2016年4月初,楊某如約前來南通接趙涵回安義一起生活。看著趙涵幸福牽手離開的背影,趙父趙母長舒一口氣,女兒的終身大事解決了。?1個月後因男方問題女方悔婚並拒還「押金」??時光荏苒,轉眼就是一個月。這天早晨,天剛蒙蒙亮,一陣急促的敲門聲就將趙父趙母從睡夢中驚醒。門一打開,迎面竟是女兒一雙哭腫的眼睛。趙父大吃一驚,連忙問是怎麼回事。趙涵吞吞吐吐說:「他人挺好的,對我也不錯,但是他心理有問題,不能那個……可能要不了孩子,以後怎麼和他過啊!……我考慮再三,還是決定和他分開!」趙父趙母聽得一齊愣了神,但聽懂了女兒的意思,為防止締結有名無實的婚姻,最後他們同意女兒的決定。2016年7月,楊某向趙涵打來電話,想來南通接她回安義老家繼續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絕。多次請求無果,楊某轉而要求趙涵退還上述16.6萬元款項,仍遭到拒絕。楊某將趙氏父女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10萬「押金」本質上還是彩禮,應退還

法庭上,趙氏父女辯稱,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導致婚姻不能進行,其有權沒收「押金」,且「押金」也不屬於彩禮範疇,其可以不予退還。

經法庭詢問,楊某亦認可其與趙涵一個月的同居期間,因自己心理障礙原因,雙方未發生實質性的男女關係。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案涉10萬元的「押金」、4萬元的「金子錢」、2萬元的「衣服錢」和6000元的「見面禮」是同時給付,不管具體稱謂如何,均是楊某依據當地風俗,給趙涵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款項,目的明確用於將來締結婚姻和以財產作保證,其性質均應屬於彩禮。原告因為心理障礙在與趙涵同居期間未能進行正常性行為,趙涵及其家庭出於防止締結有名無實的婚姻角度考慮,拒絕二人繼續交往本身無可厚非,但按照當地風俗,「押金」主要起到保證男方不悔婚的作用,而本案中畢竟是女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故女方原則上應當返還「押金」,考慮到雙方已經同居一段時間,遂酌情判令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趙氏父女堅持認為,「押金」不應退還,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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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結婚條件未成就,一方可要求返還彩禮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案涉10萬元「押金」是否屬於彩禮,被告是否應該退還?

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曹璐介紹說,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由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本案中,所謂的「押金」只是一種民間通俗說法,並無法律依據,而且婚約關係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能適用「押金」,且本案「押金」符合彩禮的特徵,應屬彩禮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曹璐介紹說,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原告與趙涵未能成婚,條件未能成就,原告可要求返還彩禮,但具體返還金額應結合當地風俗、何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趙氏父女已將彩禮中的特定款項按照雙方家庭之前的約定用於特定用途,購買了首飾,在返還彩禮時對於該部分款項應以實物代償。同時,因雙方存在短暫同居關係,對被告應返還的彩禮可酌情予以扣減,而趙父作為案涉彩禮的實際收受人,對案涉彩禮應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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