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09月20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監察院接獲民眾陳情,“傷害罪輕判拘役10日,但公然侮辱罪竟判拘役30日”;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湧誠認為,公然侮辱罪規定不符閤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有違憲疑義,因此申請自動調查,並移請院會討論。

監察院說明,陳情人因停車糾紛與人發生爭執,雙方互控公然侮辱罪與傷害罪,颱北地方法院判處陳情人犯公然侮辱罪並處拘役30日;而對方犯傷害罪,卻僅處拘役10日。

陳師孟、高湧誠錶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但其構成要件中“侮辱”卻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的情形缺乏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緻使《刑法》處罰存有不確定性;且“侮辱”涉及的範圍廣泛,恐導緻民眾錶達意見動輒得咎,已有妨礙言論自由之虞。

兩位監委認為,公然侮辱罪所限製的雖然是對於他人謾罵、其他貶損他人的言論、個人意見或情感的錶達,但終究屬於言論的一種,應受《憲法》保障;且因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限製,應采較高密度的審查,同時也應檢視是否符閤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進而考慮除罪化,並納入民事求償體係內。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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