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

第一、我國婚姻法,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然而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就醫、出差學習、子女上學陪讀導致的分居。

第二、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曾經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中間不能間斷。

第三、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些當事人誤以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只是當事人的一廂情願而已。

二)是不是只要能證明對方在外面有人就能得到經濟賠償呢?

第一、 首先我們應區分是道德的約束還是法律的約束。

1、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3、是重婚罪。

對於剛才提到的第一種,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調整,依靠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第二、 那是不是在離婚時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當事人一般基於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道義上可以站的住腳,婚也離得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於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一個目的是道德的範疇,法律不評價。但第二個目的,恐怕會讓你失望。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繫。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會太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麼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這也並不是全然的。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對方不同意離婚,起訴到法院要多久能離?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像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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