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是在美國移民局公布移民美國的5 種職業移民簽證類型(EB1-EB5)列表中的一種。EB1 類傑出人才排在第一位,它是最受美國政府歡迎的移民類型。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因為申請人優秀,所以不需要有美國僱主僱傭,也不需要投資50 萬美金,而可直接獲得美國永久綠卡(含全家人)。EB1 類中EB-1C 則是分給了那些投資或管理美國公司的優秀人士,是他們卓越的眼光使他投資或管理的美國公司有了起色,為美國政府解決了就業問題,因而成為了美國工商管理類型的傑出人才。

EB-1C是美國政府非常歡迎的移民方式,僅從EB-1類的移民年配額高達40000個即可看出政策導向。只是自1992年以來,沒有任何一年完成此配額。EB-1A和EB-1B是傑出人才類,這兩類人才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額實際上大部分是配給EB-1C的。

EB-1C項目與L1簽證密不可分。L1是跨國經理人簽證,是為做跨國業務的生意人開設的簽證,只是一個單純的簽證,其實移民局開設這個簽證的本意,並沒有附帶後續辦理移民的意圖。不過,如果申請人持續在美國經營生意,而且生意經營得非常成功,並且有意以美國作為將來的永久居住地,移民局允許申請人通過申請EB-1的方式,辦理綠卡。

  據移民專家分析,EB-5的風險來自於區域中心,而L1的風險來自於商業運營,通過L1的方式獲得綠卡時有一個很有挑戰的事情,你必須展示你的公司非常出眾,而且L1的申請人是這個過程中很關鍵的一部分。通常,L1的申請都是在你的生意存在多年並且成功運作多年以後才能獲得成功。

EB-1C與EB-5相比較,具有以下優點。

1. 沒有$為1,000,000(或$500,000)的投資需求。

對於EB-1(C),沒有嚴格的法定最低投資。該請願美國公司主要是需要證明它是相關切正當的行業,其中包括能夠表明其將能夠維持運營的兩到三年內的資本化。而對於EB5投資移民來說,所需要的最低投資少一分都不行。

2. 不需要證明資金來源。

對於EB-1(C),無論是申訴人,還是提供職位的僱傭公司,都不需要提供文件證明投資基金的原始來源。唯一需要證明的就是美國公司的資金來自海外的母公司,並且母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業。而對於EB-5來說,證明資金來源是一件相當費時費力的工作,特別是資金來自多個來源。

3. 沒有「新的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於EB5不同,EB1C並沒有要求創造10個新就業的硬性規定。但是就EB5而言,就業的數量是唯一的要求,而對於EB1C的申請人來說,需要證明其有能力管理一定數量的專業員工。這意味著這個職位不可以僅僅是日常的企業管理,還需要有一些高層的決策性成分。

4. 沒有勞工證的要求。

EB1C申請人不需要辦理勞工證。這位申請人省去了不少時間和律師費。

5. 沒有「有條件的」綠卡時期。

對於EB-1(C),一旦永久居留權的實現,綠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予以駁回。但是對於EB-5投資移民來說,必須進行首次為期兩年的「有條件的」綠卡時期。在此期間結束時,需要提交額外的證明和申請,以證明所有的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規定已經得到滿足。

6. 用人單位做了大部分工作。

根據規定,EB1C的用人單位需要為申請人必須提供大部分的文檔,並支付所有的申請費。對於EB-5投資移民簽證,沒有贊助商。EB-5投資者必須支付所有所需的費用,並完成申請過程本身的每一個步驟。

7. 沒有排期。

由於EB-1(C)對所有國家,申請人數遠遠小於配額,所以有沒有任何延遲。作為替代方案,即有資格獲得EB-1(C)受益人可能會考慮非移民L1-A簽證。一個L1-A可以在最快15天內通過移民局加急服務獲得批准。一個L1-A允許跨國公司經理和主管人員在美國工作長達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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