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城

  在公衆的固有認知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會是男性,而受害者一般都多爲女性和孩子。

  這樣的認知其實已經落後了。

  近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二審稿。草案提出,將男性納入家暴保護主體對象,並將草案一審稿中的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爲受害婦女提供服務和支持,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改爲“爲受害人提供服務和支持”

  這意味着,男性遭遇家暴,也能夠找婦聯了。

  無論是男性受家暴可以找婦聯,還是男性成爲受保護的家暴對象,其實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就和前幾日被媒體熱議的“經常性謾罵”也屬於家暴一樣,這些規定在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早已明確規定。

  反家暴法第23條規定,婦聯、居委會等可爲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遭受家暴當事人代爲申請。

  現實中,北京門頭溝、寧夏賀蘭縣等地方法院,均已向男性當事人發出家暴保護令,而理由均都是無法忍受妻子家暴。

  在國際上,芬蘭警方2010年的一份報告顯示,在芬蘭嚴重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殘暴攻擊配偶或謀殺未遂的暴力行爲多於男性;2013年,英國警察局提供的數據顯示,男性遭受家暴的案例共有84799起,女性案件有304522起……

  可見,男性也很脆弱,也需要保護。

  然而,媒體以男性受反家暴法保護作爲亮點報道,顯然還是因爲家暴的施暴主體爲男性的刻板印象。

  而這樣的刻板印象更源於公衆還是將毆打等具有身體性傷害的行爲當作是家暴的過程,認爲男性施行身體暴力情況多,而忽視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爲以及經濟控制、性暴力等一樣屬於家暴類型。

  雖然暫無中國男性遭受女性身體暴力行爲的調查數據,但“妻管嚴”等詞語的出現及流行顯然表明,家庭內丈夫懼怕妻子責罵、冷臉相待等行爲早已成爲了一種並不少見的社會現象。

  這些行爲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且一般公衆認爲類似行爲並不會產生多麼嚴重的後果。實際上,過度的“妻管嚴”確實會對男性的精神健康產生不良後果,男性同女性一般都擁有確保身心健康的權利。

  得看到湖南地方性立法將男性納入家暴保護還是具有積極意義。一般而言,男性受家暴而尋求幫助會讓人感覺到羞恥,立法重申男性受保護,也就是明文向社會宣告,男性被家暴尋求法律幫助不應被指指點點。

  這也就對相關構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劃分標準界定男性受家暴侵害程度,以判斷夫妻之間的行爲是正常生活方式還是變相家庭暴力,顯然就更爲重要了。

  總之,在家庭裏,男性也可能備受摧殘。

  因此,遇到事就找婦聯吧,不要怕“丟臉”,勇敢地站起來吧,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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