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的哥」四種行為乘客可拒絕付款

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

不向乘客出具車費票據

因故不能及時送達乘客

拒絕接受乘客刷卡付費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昨日公布,將於明年正式施行。《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安全運營、服務要求和市場監管等內容作出限定。明確在「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等4種情形之下,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據統計,截至2013年年底,我國共有計程車134萬輛,企業8000餘家,駕駛員260多萬人。

的哥繞道最高罰200元

《規定》明確,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等4種情形之下,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規定》要求,計程車駕駛員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否則將被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服務標準也進行了細化,例如「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等。

電召爽約最高罰200元

《規定》確立了只允許接受預約、不得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曾提到「建立統一電召服務平台」,正式頒布的《規定》中並無這一條。

《規定》要求,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駕駛員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廣州計程車司機黃師傅告訴記者,乘客使用打車軟體都會告知目的地,「知道去哪後才接單,都不會爽約」。黃師傅說,因為爽約被投訴的話,公司也是要處理的,「但接單後會遇到乘客爽約,無處投訴只能自認倒霉。」

夜間出城可要求登記

《規定》還考慮到了計程車司機的安全問題,規定「當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時,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若不予配合,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夜班司機張師傅告訴記者,上夜班是會小心一些,會在固定幾個地點等客,盡量不去偏僻路段,「這麼多年下來練就了看人的本領,知道哪些人『危險』」。

對於「當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時,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的規定,張師傅表示實際中很難做到,「有關部門是指哪些部門,派出所還是哪裡」,正常的乘客會覺得很麻煩,不如打別的車,若是壞人,更不會去辦理驗證的手續。(記者 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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