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汇思指若将与国歌相关的行为刑事化,限制应具狭窄而清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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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早上就《国歌条例草案》举行公听会。法政汇思发表声明,指「看不见将『不当使用』国歌或『侮辱』国歌的行为刑事化能够为社会带来多大的实际效益」,并指现时该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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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汇思在声明中表示,「看不见将『不当使用』国歌或『侮辱』国歌的行为刑事化能够为社会带来多大的实际效益,以为政府对人民的宪制权利──包括对言论自由的侵害──提供充份的正当理由」。法政汇思又指,假设将与国歌相关的行为刑事化而对宪制权利衍生的限制有其正当性,限制应具狭窄而清晰的定义。法政汇思又指,现时该草案非常粗疏且模糊不清,尤其是该草案的第6和第7条更无法符合「依法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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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汇思表示,该草案的第7(8)条将「侮辱」定义为损害国歌尊严的行为,并指该定义广阔及空泛,并指即使是自由社会广泛接受且不具冒犯性的行为,也将可能被此定义所涵盖。法政汇思指,草案至少应提供一个清单以列出考虑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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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政汇思亦指,在草案中「公开」的意思并不清楚,并指「一个就纯粹使用部分国歌歌词或曲谱而作的「一刀切」限制将会打击文化与创意产业的发展,并且可能令无心犯案的人误堕法网」。法政汇思亦指,若为了保护国歌的尊严,只要列明国歌必须在指定场合「播放」(而非「奏唱」)已经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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