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收賄,就財產來源不明部分,8月底被最高法院判刑2年定讞,9月底將入獄。18日林為誣告案到高等法院開庭,與妻子彭愛佳一同現身。不過,林益世上訴高院,今出庭透過律師表示:「有收取,沒收賄!」並向法官請求地勇案判決確定前,暫停誣告案審理,法官將擇期裁定結果。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2012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經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遭羈押。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2018年1月因誣告案將林益世判刑8個月徒刑,林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8日下午開庭。(攝影:張哲偉)

最高法院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為由,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須入獄服刑;此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定讞。

至於誣告案,源於林益世2012年被《壹週刊》爆料貪污,當時林益世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林益世起初否認犯行,一口咬定不實報導,委由當時尚未涉貪台北市議員律師賴素如,按鈴控告《壹週刊》加重誹謗。

案情隨著秘密錄音檔出現,特偵組偵辦後,林益世才改口承認收錢,一、二審判林益世有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法院上月22日判刑2年定讞。

至於《壹週刊》針對林益世告加重誹謗案,反控林益世誣告罪,經士檢起訴,士林地院一審認定林益世明知自己有收賄行為,還誣指週刊誹謗構成誣告要件,今年1月將林益世判刑8個月徒刑。

益世不服上訴二審,18日開庭,不過庭訊時,林益世並未發言,由律師杜英達、陳松棟代為表達意見,律師們主張林益世向地勇公司索賄8300萬部分已無罪定讞,至於其中有「收賄6300萬元」的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未定讞,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仍未釐清,但週刊當年以標題報導林益世「收賄」6300萬,林益世當時認知自己清白,6300萬是「收取」但不是「收賄」,週刊卻直接說他有收賄,才憤而向壹週刊提出誹謗訴訟,另外,律師也聲請停止審判,希望能等到林收賄6300萬部分法院定讞後再做審理。

但公訴檢察官當庭說,林益世當年記者會及按鈴告誹謗時,都堅稱完全沒有索取6300萬元,是報導完全不存在,檢察官指出,林益世必須要沒拿6300萬才不至於構成誣告罪;況且,其中這個「賄」字是不正當字眼,有無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要件,才稱的上「賄」,這部分必須請審判庭多家審酌請。(北大台生指政大東亞所培養台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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