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機關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 商業賄賂的概念及特徵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由上述法律和規章規定可以看出,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商業賄賂具有下列特徵:1、主體具有複雜性。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於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也不限於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目的具有明確性。即為達到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於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3、手段具有多重性。即賄賂手段包括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4、形式具有特定性。商業賄賂是一種特定的賄賂形式。商業賄賂與其他賄賂都屬於賄賂的範疇,觸犯刑律的都要給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責任上是不同的,商業賄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他賄賂要受黨紀政紀處分。二、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應注意的問題從上文所述的商業賄賂行為的概念及特徵可以看出,商業賄賂行為是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為此作為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工作中,應注意下列一些事項:(一) 注意區分行為主體。在商業賄賂行為中,行為的主體是從事交易活動的雙方,為此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併予以調查處理」。為此,辦案機構在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對賄賂行為雙方的經營主體資格加以區分。1、關於行賄主體。行賄主體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了贏得交易機會而給於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經營者。這裡所稱的經營者既包括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公司法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包括不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如公民個人。2、關於受賄主體。受賄主體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接受參與交易的經營者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並因此給予對方不正當交易機會的單位或個人。這裡的受賄方不要求是否具有經營者的資格。對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的經營資格加以區分,既有利於工商機關正確適用行政處罰,同時也有利於工商機關將涉嫌觸犯刑律的商業賄賂案件及時移交相應的司法機關。。如,經營者在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同時又違反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工商機關應當對其實行並罰,而應當實行並罰的違法行為因其主體資格的不同承擔不同的行政違法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主管,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主管。」(二) 注意查明行為方式。商業賄賂行為的手段有多種多樣,但從大的方面來區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財物手段,二是其他手段。1、財物賄賂方式。這裡所指的財物,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商業賄賂行為中的財物賄賂不限於這裡所列舉的財物種類,在執法實踐中還會發現其他種類,但不管其如何偽裝只要符合商業賄賂的特徵即可加以認定。另外,前述的各種財物形式一般都是行賄的經營者在實施行賄行為後將用於行賄的款物改頭換面進行賬面處理,所以工商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應認真加以甄別。2、其他賄賂方式。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這裡所列舉的並非全部其他賄賂形式,需要工商機關針對具體案件仔細分析,根據賄賂的特徵結合具體案情認真加以甄別。查明商業賄賂的行為方式,對於工商機關正確認定商業賄賂行為、正確實施行政處罰都具有重要意義。如以旅遊、考察名義的賄賂受賄方一般不涉及違法所得,而以財物方式的賄賂行為就可能涉及到違法所得問題。對於有違法所得的商業賄賂行為,工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三)注意掌握法律界線工商機關在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工作中,通過調查取證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涉嫌商業賄賂案件應當認真加以區分認定,並根據不同的情況加以處理。1、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對於情節輕微的商業賄賂行為,可將具體情況通報給相應的監管部門或違法經營者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不作行政處罰。2、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為。這裡所稱的違反法律的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情節相對嚴重的商業賄賂行為。對此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對於符合移交條件的商業賄賂案件,工商機關應當及時移交,切不可違反法律規定以罰代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商業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商業賄賂的收受方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個人所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達到此標準的案件中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主管,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主管。當然,工商機關在辦理商業賄賂案件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各項程序,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罰恰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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