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營銷員誘導“退舊保新” 消費者應警惕陷阱)

“有的是營銷員齣於考核壓力采取的辦法,有的屬於客戶自己有退保意願,營銷員繼續嚮其推銷新保險。”對營銷員誘導消費者退掉原有保單另投新保單(“退舊保新”)的原因,《證券日報》記者從多位營銷員處得到瞭答案。

昨日,北京保監局發布提示稱,近期,部分保險銷售人員以迴饋老客戶、升級舊保單、補償收益等名義誘導消費者“退舊保新”,實則是誘導消費者對舊保單減保或退保,並用減保或退保資金購買新保單,一般會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失。

某大型壽險重慶分公司營銷員田知(化名)介紹說,從她瞭解到的情況來看,的確存在營銷員主動勸消費者“退舊保新”的情況,但並不十分普遍,一般是少數營銷員的個人行為。她認為,“退舊保新”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營銷員為完成考核任務采取的辦法,由於營銷員需要完成新單保費收入的考核,而“退舊保新”就能産生新單保費收入;二是部分消費者看重保單收益,感覺保單收益不理想就有退保的想法,營銷員一般也會推薦新保單。

接受記者采訪的幾位營銷員都錶示,如果是營銷員主動要求消費者退保的,大多並非因為新産品真的很好值得退保再投。她們錶示,一般情況下,不建議退保,消費者應對退保損失有清晰的認識。“保障型産品退保損失很大,理財型産品根據産品不同的設計也會産生一定的損失。”某壽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銷員文華(化名)對記者錶示。

《證券日報》記者查看消費者李女士的一份保單發現,其投保的是某公司的終身壽險附加重疾和長期意外險保單,30年期交,年交保費5327.6元。根據閤同的現金價值錶,終身壽險的第一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僅180元,到第五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為3140元;重疾險第一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為0元,到第五個保單年度末現金價值為1482元;長期意外險前十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都為0元。消費者退保隻能拿迴對應年度的現金價值,可見其損失是較大的。“即使新産品增加瞭可保的疾病種類或者産品預定利率提高瞭,消費者也要慎重考慮‘退舊保新’,先把賬仔細算清楚瞭。”文華錶示。

事實上,2017年,部分壽險公司的退保額成倍增長。例如,某壽險公司的退保金從2016年的1.49億元增至2017年的35.92億元,另一壽險公司退保金達到22.29億元,同比增長190%,還有的公司退保金突破100億元,同比增長57.6%。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退保金上漲有多方麵原因,一是險企把名義上的長期分紅險、萬能險異化成短期就可退保且無需承擔損失的保險理財産品,也有部分退保是營銷員齣於各種目的誘導消費者“退舊保新”。

為此,北京保監局提醒消費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落入“退舊保新”陷阱。?

一是對自身保險需求做到心中有數。不同的保險産品,其風險保障、儲蓄或投資功能側重不同。同時,保險産品側重於風險保障,消費者不宜把保險同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片麵比較,更不能把保險當成其他金融産品的替代品。?

二是對銷售人員鼓動“退舊保新”的理由做到心中有數。銷售人員往往會以舊保單收益低、公司迴饋老客戶的福利等理由鼓動消費者“退舊保新”。消費者不應輕信銷售人員的一麵之詞,應該通過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核實銷售人員理由的真實性,切勿盲目跟風減保或退保。?

三是對“退舊保新”産生的損失做到心中有數。減保或退保會影響原有保單收益和保障,並可能産生退保損失。在鼓動消費者“退舊保新”時,銷售人員往往避重就輕誇大轉換新閤同的好處,而故意隱瞞舊保單減保或退保産生的損失。消費者應該認真瞭解“退舊保新”可能産生的損失,進行理性選擇。

四是對新保單相關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不同保險産品,繳費期限、保障範圍存在差異。消費者應當仔細閱讀新産品的保險條款,瞭解新産品的繳費金額、繳費期限、保障期間、保障範圍等信息,認真配閤保險公司進行迴訪,及時行使猶豫期權利,避免濛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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