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博耳電力 (1685)作出譴責,指公司未能確保其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準確完備、沒有誤導,違反《上市規則》規定。

另外,公司前執行董事黃亮在貸款一事上挪用公司資產,未有向董事會披露其貸款,也未有把貸款記入公司帳目,黃亮及執行董事錢仲明亦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違反他們各自作出的《合作承諾》所載責任。黃亮已2016年2月5日辭任。

(網上圖片)

公布稱,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6月24日,公司旗下一附屬公司,把近200 名客戶的應收貿易賬款售予多家銀行,涉及的應收款為 14.03 億元人民幣,附屬公司因而得款 12.81 億元人民幣。

經此安排後,客戶原應直接向銀行結付。但2013年2月6日至 2014年12月 24日,該等客戶稱面臨財政困難。黃亮促使附屬公司代該等客戶向銀行支付 12.26 億元人民幣,作為還款,董事會既不知情亦未批准。

董事會直至 2016年3月18日,方知悉貸款及貸款融資。其後,黃亮承認, 他原以為貸款在必須記入賬目紀錄前可悉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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