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溫棟欣,作者單位:河南省豫商財務諮詢服務中心,原創發布平台訂閱號「每日會計實操」,本文已獲權轉載。

三月已經在不知不覺中過去多日,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忘記去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相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按規定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的有:

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中的個人合伙人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這次的個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申報是不是就用新表了?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公布的最新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但是注意,這是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不適用本次的2018年彙算清繳。

做2018年度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其實依舊適用《關於發布生產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

公布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見下表),可不要選錯了哦 ▼

同時根據《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年度彙算清繳稅款的計算方法為:

  •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2018年1月-9月適用的稅率表 ▼

2018年10月-12月適用的稅率表▼

案例分析

【例】某個人獨資企業2018年1-12月份收入2000000.00元,利潤100000元,納稅調整項目有:業務招待費調增20000元,職工福利費調增16500元,投資者工資調增60000元,與生產無關的支出調增10000元。

2018年投資全年減除費用為46500元(46500=3500×9+5000×3)

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100000+20000+16500+60000+10000-46500=160000元

因2018年的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則: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

=(160000×35%-14750)×9÷12=30937.50元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160000×20%-10500)×3÷12=5375.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30937.5+5375=36312.50元。

◆ 溫馨提示:

稅制改革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已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實現了預繳功能。

但因2018年個人經營所得年度彙算前三個季度與第四個季度需要分段適用不同的稅率。

故各地申報2018年個人生產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需要去主管稅局的納稅服務大廳辦理,但個別省份以個人信息登錄網上稅務局也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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