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近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

(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

(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

(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

(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

(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範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

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姦、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

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

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

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

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

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準,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

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籤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儘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

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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