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首定罪可被罰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可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根據情報及經深入調查,今日上午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執法行動。警員喬裝乘客及沒有攜帶任何貨物,分別由牛頭角一屋苑前往北潭涌,以及由九龍灣前往西貢,兩名司機其後分別收取170元及125元車資。當抵達目的地後,人員分別拘捕35歲姓陳本地男子及58歲姓程本地男子,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和「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男子現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2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涉案車輛。警方圖片

警方強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輕型貨車只可以租用來運載貨物,載客取酬屬違法。輕型貨車司機如果違法可被刑事檢控,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涉案車輛。警方圖片

涉案車輛。警方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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