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勞網記者張智琦/台北報導】台灣史上最大工傷案RCA案歷經14年的訴訟、5,230天的等待,今日(8/16)終告部分三審定讞!最高法院判決262名RCA員工及家屬獲賠5.1億元,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RCA及奇異、湯姆笙、Technicolor等四家公司皆須負賠償責任。年邁的RCA工人現場聽聞判決,雖遺憾一部分人仍須發回更審,但結果大致沿用二審進步見解,直呼「我們沒有輸!」


RCA案源自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代來台設廠,在廠區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1,300人罹癌、200多人死亡。2004年,529名員工向RCA及其併購商奇異、湯姆笙提起訴訟求償,一審、二審皆判工人勝訴,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今三審宣判262名RCA員工及家屬獲賠5.1億元,其餘246人發回更審。


奮戰十多年的RCA員工和許多學者、民眾今天一早就聚集到最高法院外等待判決結果,第一時間聽到結果,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感性地說,RCA訴訟從一審到二審,他們失去了40位會員,原期待三審大多數人都能勝訴,這個結果讓她心情很複雜。她強調,所有RCA協會員工的權益都不能少,「只要一天沒有全部勝訴,運動就不會停止」,將繼續抗爭下去。


「我們的案件沒有輸」,RCA員工關懷協會義務律師團團長林永頌表示,最高法院基本上沿用了二審的進步判決,首先,最高院認定RCA使用有機溶劑與勞工疾病有「因果關係」;其次,最高院認定RCA公司這方主張的「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且RCA公司還有惡意脫產情事,非常不負責任。第三,最高院認定RCA的母公司奇異、湯姆笙等三個公司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些都維持了高院二審的進步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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