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團隊律師去法院辦案,法官看了一眼我們提交的證據,說了一句:「這個借條寫的不錯!」

理由是,我們在給當事人起草借條時,特意約定了法院訴訟的送達地址和電子送達地址。眾所周知,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往往失聯,這給法院送達帶來很大困難,如果公告送達,勢必會拖延訴訟進程。而約定了送達地址和電子送達地址,法語只需要將傳票、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等郵寄給被告,或者通過簡訊、微信發送上述材料,就視為送達,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減輕原告訴累。

之前寫過幾篇文章,自詡借條史上最完美,被其他律師「恥笑了」(都說文人相輕,律師也是文人,律師是同行相輕),說「我看你這借條一文不值」,我就不服,非要問問哪裡不值。過了很久,人家給我回復,說我沒有寫保證人。其實這個問題,我是經過權衡考慮的。現在借款,往往都是經濟拮据急用錢,而且擔保人也不傻,大多借款是沒有擔保的。此外,很多借條都是一個人簽訂,夫妻共同簽訂的幾乎沒有幾個,更何況很多借款人都是單身呢。因此,為了便利當事人使用,我刪繁就簡,沒有約定保證人。

但是現在一想,還是全面一些好,當事人在具體使用時,可以刪掉不需要的內容,但是對於未約定的,他們卻不一定懂得如何加上去。

所以,有了下面這個最新的版本,供大家參考。

借 條

借款人: 張三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可接收簡訊):

微信號:

住址:

借款人: 張三妻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可接收簡訊):

微信號:

住址:

保證人: 王五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可接收簡訊):

微信號:

住址:

借款人 張三、張三妻 今借到出借人 李四(身份證號: )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年,自貳零壹捌年柒月壹日貳零壹玖年柒月貳日,到期還本付息。借款期內利息按年利率佰分之貳拾肆(24%)計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佰分之貳拾肆(24%)計算。借款用途為經營和家庭生活支出。借款由出借人李四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經實際收到上述借款。到期未還本付息,發生爭議的,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催收或訴訟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保證人王五(身份證號: )對借款人的債務和與債務有關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附件:1.借款人、保證人身份證複印件;2.借款人結婚證複印件。

借款人、保證人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有效,以上住址作為出借人向借款人、保證人催要債務以及訴訟時法院的送達地址,聯繫電話、手機簡訊、微信作為訴訟時法院的電子送達地址。如發生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出借人,未及時通知的,以上述信息為準。

借款人(張三簽字):

借款人(張三妻簽字):

保證人(王五簽字):

時間:貳零壹捌年柒月壹日

文/張康兄,遼寧東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婚姻家事、刑辯、房產、公司商事、合同、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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