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分為股東人數、年報、設立個數、出資方式等幾個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1、股東人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是一個股東成立的有限公司,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2-50人;

2、年報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來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設立個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成立多個有限公司。

4、出資方式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東必須一次繳足認繳出資額。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餘額2年內繳足。

5、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區別:

(1)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金最低10萬元,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2)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金最低10萬元,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

6、組織機構區別:

(1)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立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有限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7、適合範圍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2)一人責任有限公司由於股東只有一人,所以屬於私營企業,滿足自身生產需求就夠了。

8、承擔責任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意思就是說,當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不能區分時,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是承擔有限的責任的,以不超過出資額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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