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的丁屋政策已偏離起初實施原意。

丁權覆核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丁屋政策無法追溯至清朝律例或習俗;即使可以,規例亦早在殖民地時期由殖民地政府的土地法取締,故不算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李柱銘又批評,丁屋政策容許持有丁屋的男性原居民賣屋後輪候公屋,對平均輪候5年半才能「上樓」的一般市民不公。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右)。

李柱銘指,丁屋政策是政府於1972年實施的臨時性措施,旨在回應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但自政府興建公屋後,已再無必要延續丁屋政策,因每幢丁屋只有2100平方呎,公屋可提供的居住空間遠比丁屋多。立法會雖每年要求政府著手解決丁權問題,惟後者僅稱會繼續檢討政策。李柱銘質疑,政府於1972年檢討片時即推出政策,何解今日經年累月仍未有再作檢討。

長洲居民郭卓堅(中)。

李柱銘續指,新界居民於清朝時期基本上可自由在空地耕作或建屋,包括女性和非原居民;但殖民地政府另立新法,規定所有土地歸英女王擁有,任何建屋或地權轉讓均須先獲批准,又受城市規劃等限制,而一切在清朝時期有效的土地買賣習俗均被取締。現時丁屋政策下,新界男性原居民需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但清朝時期並無類似制度;即使有,該制度亦早被殖民地廢除。

鄉議局一方指,丁屋政策可追溯至1905年集體官契制度。李柱銘反駁指,英治時代自1898年展開至1905年7年間,何以鄉議局所謂的「傳統」出現斷層,局方無法解釋。從1972年前的官方文件,亦不見殖民地政府明文解釋推出丁屋政策是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事實上,現時新界男性原居民即使旅居英澳,仍可申請建屋作非自住用途,丁屋政策已偏離起初實施原意。

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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