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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3時許,甘肅慶陽19歲女孩女孩在一棟大樓8層欲跳樓輕生。經4個多小時救援,女孩仍不幸墜落。多段視頻顯示,圍觀者在樓下喊「怎麼還不跳」,「把驢都慫栽倒了」,現場還傳出了嬉笑聲。

最後女生只對堅持救的消防員留下了一句「哥,謝謝你,我走了」,然後跳下8樓,一條生命就此應聲損落。消防員士兵在女孩輕生後趴在高樓邊撕心裂肺的哭泣。

據報道,女孩跳樓疑與兩年前被她的班主任吳某厚猥褻有關。

消費死亡的吃瓜群眾

女孩的生命並非毫無挽救的機會。女孩「跳樓」的行為開始於20日下午3點,最終跳下的時間是下午7:30,其間達4個半小時之長。

但是讓人痛心的是這段寶貴的救援時間並沒有被好好利用。除了當地公安、消防在緊急施救外,更多「吃瓜群眾」變成了冷漠的看客。甚至在樓上說出了「她怎麼還不跳啊?」「死不了的」等不可理喻的話語。有視頻顯示,女孩跳下後還有一名圍觀女子臉上滿是笑容。

死亡是很可怕的詞,我們卻常常看見消費死亡的人。從「茅侃侃自殺」中的自媒體人王麗芬,到「空姐遇害案」中的二更食堂,都引起了網民的憤慨。這次的跳樓事件更是殘酷地讓人絕望,雖然不能說圍觀吃瓜群眾的無情戲謔直接導致了女生的死亡,可是這群消費死亡的吃瓜群眾已經成為了把女孩推向死亡的推手。

對於現場圍觀起鬨者,我們不僅要從道義上譴責。而且要點明他們其實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了「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作為法律的兜底性條款。此案中當場觀眾的各種叫好、拍手鼓掌、不耐煩的起鬨,若當時嚴重刺激了自殺者,那麼,這種言論就已經超出了言論表達的邊界,其危害程度與該法26條所列舉的「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可被認為是一種構成治安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

此次事件後,警方已拘留2人,另對6名網上謾罵者進行身份核實和調查。對於這種行為,依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之前的自殺個案中,圍觀者伺機起鬨的情況很多,但是鮮有受到嚴厲的法律懲罰的,這形成了可怕的「破窗效應」,使圍觀事件成為人性陰暗的曝光窗口。對於掙扎在生死邊緣的人無情地推上一把,如果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人性何以挽救?

這次甘肅警方拘留部分「無恥看客」,希望用法律挽回人性,在線上線下樹立了人性的紅線。

女孩緣何走向絕路

回顧事件本身,這個女孩的人生因為一次猥褻而「反轉」。

兩年前,女孩還是一名高三學生,正準備著高考讀大學,如果不出意外,會有一個前景可期的人生。但是2016年9月5日15時許,女孩在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輔導老師羅某某安排在公寓樓D棟109宿舍卧床休息。當晚21時許,班主任吳某厚進入109宿舍詢問女孩病情時,親吻其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

面對不堪遭遇,她先想到的是原應保護她的學校。她主動向學校心理老師救助。但是心理老師卻強迫她直面班主任「調停」。這種不當的干預,不僅讓女孩感覺班主任「醜陋、罪惡」,而且她覺得求救無門。

當她拿起法律的武器時,事實又給了她以痛擊。檢察院雖然承認了班主任存在不當的親吻行為,但卻認定「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此後,李某無心上學,在2016年即嘗試過兩次自殺。

最終求助於世界無果的她爬上了高樓。

誠然樓底下的看客們道德淪喪的面目可憎,但我們更應該快點反思那些看不到卻同樣醜惡的兇手。

憤怒之後的輿論審判

當地檢查機關選擇對女孩猥褻事件中的涉事老師不起訴,也引起了輿論的軒然大波,「司法不公」的聲音在互聯網以及媒體中流傳。但是看了檢查機關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證據可以支持定罪,甘肅墜樓少女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說理書中描述,禽獸老師的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這恐怕是大家質疑的焦點。網上瘋傳的脫衣服、摸背、咬耳朵,這麼齷蹉的猥褻怎麼能叫「情節顯著輕微呢」?

由於老師對除了「親吻」之外的猥褻行為一概否認,從說理書中也看不出有其他證據能夠作為旁證,比如撕碎的衣物、身體的傷痕或者同學的證言等等。那麼根據刑事司法中「疑罪從無」的規則,即便檢察官確信禽獸老師存在上述惡行,也沒有辦法超越法律的許可權用自己的內心想法彌補證據的不足。

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但是法律才是司法的底線。我們想要給予少女以遲到的公正,但卻不應該以傷害法律的形式來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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