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對顧雛軍案作出了再審判決,本案歷時14年,終於塵埃落定。再審審理秉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不搞“一風吹”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對一審、二審進行了糾正,同時會引導企業家創業、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制度,做到遵紀守法、堅守底線。筆者贊同再審對顧案的改判,體現了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該案作爲涉民營企業產權問題的典型案例,毫無疑問將成爲民營經濟發展的轉折點,必將因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中的重要意義而載入史冊。

  一、本案再審改判堅持了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11月1日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爲,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有關企業產權的案件時,要堅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

  發展的觀點要求立法應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作出適當調整。很多行爲尤其是行政犯所涉及的行爲,其社會危害性會隨着經濟基礎的改變而改變,這一方面與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有關;另一方面與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社會對某一行爲的認知逐漸趨於理性有關,人們對某一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評價不會一直保持不變。此時就需要立法及時介入,法律應當爲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此時刑法雖然需保持謙抑性,但是並不等於缺席,應認真考量“罪之謙抑”和“刑之謙抑”,做到或入罪或出罪,或加刑或出刑。如虛報註冊資本罪作爲典型的行政犯,更是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實踐證明,隨着改革開放的浪潮愈卷愈烈,對虛報註冊資本行爲,公司法一再改革公司資本制度,降低此行爲的違法性;相關立法、司法解釋也在追隨公司法的變動,相應提高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入罪門檻,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嚴格依法辦理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再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發展的觀點要求司法上應摒除舊的思想觀念,推陳出新,勇於探索,勇於改正,在實踐中做出看得見的進步。此次顧雛軍案的再審判決即是眼於企業家權益的維護,堅持司法爲民和公正司法的理念,堅持了實事求是、依法糾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再審糾正了顧雛軍案中存在的一些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最終實現了對顧雛軍等人所實施行爲的準確定性。

  該案具有的重要發展觀價值還在於其是由個案正義到實現普遍正義的又一次重大邁進。本案再審,必將增強未來對民營企業產權和民營企業家司法保護的力度,深刻體現了“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全面發展”的觀點。

  二、本案再審改判體現了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首先,本案再審審理中,最高法院首次採用了“旁聽+融傳媒”的方式實現司法公開。如,最高法院通過官方微博、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中國庭審公開網等多種途徑對開庭的相關內容進行預告、直播,全方位地將案件的具體細節呈給廣大的人民羣衆,最大程度上滿足了人民羣衆的知情權、監督權,以讓人民羣衆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了法律的正義價值,彰顯出了公正司法、陽光司法的法治精神。

  其次,再審的過程中,從程序到實體,從控方到辯方,各項權利都受到了法庭的尊重和保障。顧雛軍案的再審再現了審判活動由“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的轉變,徹底實現了庭審的實質化。公平公正不是以當事人的訴求是否得到完全的滿足來衡量,也不是用此案與彼案的橫向比較結果來衡量,而是就該案本身適用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進行合理評價,不僅讓“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且讓人民羣衆看見正義實現的過程。

  再次,再審貫徹了刑法謙抑性的要求,體現了司法公正。刑法作爲一切法律的後盾法,只有在其他法律無法規制的情況下才會介入,此時意味着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有不可避免的刑事可罰性,要求刑法必須謹慎、剋制。本案所涉及的行爲都屬於經濟犯罪行爲,尤其是虛報註冊資本行爲,更多的是公司內部出資方式問題,不涉及外部市場交易,由行政法進行更多的規制更爲公正、合理;而且在目前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時期,出現了各種新事物、新行爲,此時刑法不易貿然介入,否則容易干擾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最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不搞“一風吹”,彰顯了司法公正。一是顧雛軍案再審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再審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重新評價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行爲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撤銷了其所涉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因原審適用罪名不當,危害結果證據不足,再審撤銷了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從輕情節的存在,再審減輕了顧雛軍挪用資金罪的刑罰。做到了“全部錯全部糾、部分錯部分糾”,最大程度的實現了司法公正。二是不搞“一風吹”。顧雛軍案歷經14年,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不乏顧雛軍完全無罪的呼聲,這對再審即是壓力也是動力。爲還原事實真相,迴應社會質疑,維護法律權威,最高院再審過程中力求事實求是,撤銷了顧雛軍兩項罪名,同時支持了原審認定的挪用資金罪,且撤銷的兩項罪名雖然不具有刑事可罰性,但是絕不意味着其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因此再審改判實事求是的作風,一方面保護了民營企業的產權,維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切身利益,對未來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穩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起到警示、引導、教育民營企業的作用。通過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爲進行事實認定和法律認定,警示民營企業“可爲”與“不可爲”的界限,教育、引導民營企業合規、合法地健康發展。

  三、本案再審改判體現了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產權平等保護的精神

  不可否認,一直以來我國都存在着“重國有、輕民營”的觀念,但是事實證明改革開放四十年間,民營企業爲我國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不遜於國有企業的貢獻,而與此同時,法律帶給民營企業的枷鎖,使民營企業一開始就帶有“原罪”。突出表現在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問題上,這令民營企業的發展處處掣肘,進而不可避免的會影響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西方的先哲們早就對此有明言,孟子曾說:“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有現代經濟學之父之稱的亞當·斯密主張:“經濟自由應由市場決定經濟,而產權則是市場交易的基礎”。

  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我國法律對民營企業的產權限制帶有不可忽視的計劃經濟色彩,一方面市場準入的門檻過高;另一方面市場運作的過程中處處艱難。市場經濟迅猛發展過程中很快暴露出其弊端,產權平等保護的呼籲越來越強烈。

  顧雛軍案的再審,正是堅持及貫徹產權平等保護理念的具體體現。隨着經濟發展產權平等理念已經逐漸融入人們的思想認識之中,如再審適用的2005年公司法就是順勢而爲降低了公司的註冊門檻,改革了公司資本制度。雖然本案所涉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刑法條文未進行修改,但是刑法具有補充性特徵是行政法的補充法,以及此罪的適用需援引前置的行政法規範,因此在適用的過程中理應與行政法做到價值衡量和理念上的一致,這也符合法律體系協調性的要求。故而再審中刑法的適用堅持了和行政法一樣的產權平等理念,作出了符合產權平等保護要求的判決。此次改判有力地貫徹與落實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極大地增強了企業家創業、管理經營過程中的安全感,在產權保護方面具有的重要價值也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示範效應。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一系列關於產權平等保護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如公司法分別於2013年和2018年又經兩次修改,進一步改革了公司資本制度。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將依法受到保護,其中強調“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中指出:“加強產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爲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行爲,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得作爲刑事案件處理。顯而易見推動我國產權平等保護是大勢所趨,且正逐漸趨於制度化、法治化。

  四、本案再審改判遵循了良法善治要求,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十九大報告強調,“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實現“良法善治”。簡單而言,良法善治的最終要求即是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良法是法治的理性追求,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善治是法治理想的實現,是良法的具體運作。因此最終的社會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實施離不開良法善治。

  首先,以良法爲依據。再審過程中正確適用法律,改判原審判決,體現了良法的作用。如顧雛軍等人實施虛報註冊資本行爲中,因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這一行爲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這是順應經濟發展需要、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體現廣大人民意志而作出修正的良法。

  其次,善治的實施。對顧雛軍案的糾錯判決體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如嚴格遵守了從舊兼從輕、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重要的法律原則。該案也具有司法指導案例的作用,能夠統一裁判尺度,有助於民營企業涉產權案件錯案冤案甄別機制的建立。2018年11月1日,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強調,“要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此次對顧雛軍案的再審,正起到了卸下企業家的包袱、糾正冤假錯案的重要作用。該再審判決不僅具有很強的自身針對性,而且同時具有較強的社會效果,一方面體現了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平等保護;另一方面也警示企業家增強法律意識、加強企業合規文化建設,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導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秀梅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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