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認識學生的逆反心理①   (一)——超限逆反  逆反是指個體在過度接受某種刺激後所做出的逃避反應。這也是人類出於自然本能的一種自我保護性的心理反應。其實這也是一個十分容易理解的生活常識。我們任何人接受某種刺激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對於那些不利刺激我們接受的限度當然是顯而易見的;而對於那些能夠滿足我們某種需要的刺激,我們接受起來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你很喜歡吃餃子,但是如果一個星期每天三頓都讓你吃餃子,你一定會產生反感,也就不會再有享受美味佳肴的愉悅了。這就是說,即使有利於滿足我們某種需要的刺激,如果超過了一定限度也會給人帶來傷害,會使人在心理上產生根本性的逆轉,由原來的贊成、接受、欣賞轉為反對、拒絕、逃避的態度和行為。在班級的管理、教育中,特別是量化管理的制約下,為了班集體儘快達標,有的班主任就經常不斷地強調著每一條規範要求,有時在整個一節班會課上,學生的耳朵里灌入的都是這種機械的語言重複。所以,有些老師的囑咐早已被學生評價為「嘮嘮叨叨」,甚至對老師講話的語言順序都已經十分熟悉,幾乎在老師的第一句話說出以後就能準確預知第十句話的內容了。可想而知,在這種情形下,即使你講的話都是真理也已經毫無作用了,只是強化了學生的超限逆反心理。當然有許多必要的規範需要不斷提醒學生遵守並促使他們儘快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但是班主任老師也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藝術、策略意識——同一個道理可用不同的方式表達。比如:導演小品、歌曲比賽、學習格言、詩歌朗誦、演繹生活、塑造人格的有效手段和途經,為什麼非要迷戀於自己枯燥無味的說教呢?更何況這種超限逆反心理容易動搖教師在學生心目中的權威形象,因為教育方式的單調乏味恰恰說明了我們育人智慧的匱乏。  在班級的管理、教育中,注重教育的活動性是防止學生超限逆反的一個重要原則。個性是在活動中形成的,只有在各種活動中才能更準確地了解學生的個性品質,也只有在各種活動中才能改善和發展學生的個性品質。健康豐富的活動可以調動學生的主體參與意識,可以培養學生健康高尚的審美情趣,可以引導他們塑造自己美好的心靈,建造班集體良好的學習環境。當然,必要的說教和灌輸是絕對不可偏廢的,我們所需要的只是把說教和組織各種活動緊密地結合起來。  總之,我們的中小學生不是一架機器,他們是具有豐富感情的兒童、少年和青年,他們廣闊的情感世界不應該成為教師遺忘的天地。不論是說教還是活動,都應該想到是否建立在能夠滿足他們精神需要的基礎上,才能逐步使我們的要求的規範真正化為學生自覺的道德行為。否則,他們就會首先在情感上關閉了接受教育的大門。怎樣正確認識學生的逆反心理②  (二)—禁果逆反  禁果逆反指的是理由不充足的禁止反而會激發人們更強烈的探究願望的一種心理反應。「禁果」的說法取自古希臘的傳說;伊甸園中的夏娃被禁止摘食善惡樹上的禁果,然而夏娃卻終於在蛇的誘惑下偷食了禁果,受到了上帝的懲罰。在我們的班級管理中,有些班主任老師在提出一連串嚴格「禁止」的時候卻往往疏於必要的解釋說明和富於啟迪性的教育疏導,所以這些簡單生硬的「不許」、「不準」就像一道道的緊箍咒必然會激起學生們「天然」的反抗。  當然,制定禁止性規範並督促學生遵守執行是我們進行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如果只是一味地使用或依賴禁止性規範,那麼無論對於哪一個學段的學生都很難收到預期的教育效果。當代的中小學生是在信息時代成長起來的一代青少年,他們在世界信息迅速傳播的社會文化環境里,從很小的年齡開始就和自己的父母同時成為各種畫面、音響的受體,在同一種文化氛圍中接受各種現代知識和價值觀念的影響。所以他們對於許多問題都有自己的一定見解,而且有些見解也都有一定的道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學生的禁止性要求如果沒有說明或者說不出充分的理由,那麼學生也就沒有充分的理由服從你的禁止性要求,而且會根據自己對事情的認識理解提出拒絕服從要求的理由並做出相反方向的行為。這就是為什麼在管理教育中常常出現「你要他向東,他偏要向西」的心理原因。  我們一些老師有時也明明知道自己的作法可能會傷害學生的自尊心,但是又經常以「恨鐵不成剛」、「我是為你好」的動機來自慰。殊不知,這種不顧學生心理特點和情感需要,企圖以簡單生硬的「情感刺激」來迫使學生就範的辦法常常會適得其反,因為尊重、保護和發展學生的自尊心是改變學生認知和發展他們健康情感的首要前提。學生不是沒有情感的知識機器,我們決不可能只靠簡單的命令來要求,特別是一條條冰冷的禁止規範使他們不斷「生產」出良好的品德和優秀的學習成績。  總之,依據中小學生的心理特點,運用科學民主的方法建造一座師生溝通的心靈之橋,防止學生的逆反心理,乃是做好班級管理教育工作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途徑。校園中的「心罰」現象  隨著素質教育的開展,校園中「體罰」學生的現象已日趨減少,但「心罰」現象卻在一些學校呈現上升趨勢。特別是在小學、幼兒園,有些老師認為學生年齡小,不懂自尊心,對一些學習困難生不是積極引導、耐心幫教,而是打入另類,不管不問,一推了之。學習時讓這些學生坐在教室後面,聽不聽沒關係,只要不說話不搗亂就行。活動時讓這些學生站在旁邊,只有看的資格。這些冷落和歧視容易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理。  兒童心理學家認為,兒童的性格是從小潛移默化培養出來的。在兒童成長過程中,家長和老師用尖刻的語言奚落、諷刺、挖苦兒童,表面上看比「體罰」文明,但它帶給兒童的傷害絕不會比體罰小,「體罰」傷害的只是兒童的身體,而「心罰」傷害的是兒童的心靈。怎樣正確使用《心理震懾》  記得讀中學時,一次上課鈴響後,老師已走進教室,可兩名同學還在大吵大鬧,只見常不發脾氣的劉老師氣得滿臉通紅,大聲喊到:「你們想幹什麼!都給我住嘴、住手。」宏亮的聲音使我們都為之心跳,兩同學隨之停止打鬧。劉老師穩定了一下情緒後開始講課。  思想品德教育是改造人的思想、凈化人的心靈的工作,教育者要和風細雨,循循善誘。但是,說服教育不是萬能的,對一些特殊事件,必須猛擊一掌,使當事者猛然醒悟。上述劉老師一聲高喊,就是對胡鬧的學生施加強大的心理刺激,從而產生一種心理震懾作用,迫使其頭腦冷靜下來思考問題、認識問題。  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當對方執迷不悟、一意孤行、胡攪蠻纏、大吵大鬧的時候,正確地採取某種強硬措施,適當地發揮心理震懾的作用,就會為順利地進行品德教育開闢道路,能收到一定的教育效果。但是,在實施心理震懾時,一定要把握分寸,決不能濫用,更不能把它視為靈丹妙藥,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運用心理震懾決不是扣大帽子,上綱上線,而是要建立在說理的基礎上,以理服人,才能讓人真服。但必須要給被教育者一定的強刺激,使其頭腦猛醒。  二、運用心理震懾,即要考慮眼前起到的作用,更要考慮以後造成的後果。作為教育工作者,決不能用嚇、打、壓的辦法解決眼前的一些問題。  三、運用心理震懾應同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相適應,不能一味地濫用心理震懾的手段,要嚴禁借一般事情侮辱學生的人格或採用體罰手段,這樣只會起相反的作用。  四、心理震懾必須有集體輿論的支持。有時明明學生錯了,還堅持不認錯,有些學生也認為他做得對,這時心理震懾的效果就不大。面對這種情況,應該先做大多數學生的思想工作,使犯錯誤的學生心理上感到孤立,然後進行心理震懾才能見效。  在思想品德教育中,心理震懾是一種不得已的手段,當犯錯的學生冷靜下來,教師的談心、溝通工作一定要跟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品德教育的作用。學生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某中學初二(1)班進行英語考試,女教師陳某在監考時發現有一女學生王某把資料抄在腿上作弊,陳老師立即把王某叫上講台,當眾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讓同學們看。事後王某回到家裡向家人哭訴,說老師侮辱她。王某的哥哥十分生氣,當天晚上學生自修時,他糾集了幾個社會青年到學校,追打陳老師,對陳某拳打腳踢,造成頭部面部和身體多處腫傷。後來,王某的哥哥等人被當地公安機關拘留,並責令其向陳老師賠償500元醫療費。  在該案例中,學生考試作弊,違反了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沒有履行一個學生的義務,陳老師作為監考人,有權利制止學生的作弊行為,並對作弊者提出批評。但陳某當眾動手掀起學生的裙子卻是侵權行為。  教師陳某侵犯了學生的什麼權利呢?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學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歧視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德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還規定了教師侮辱學生的法律責任。  在中小學裡,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有哪些呢?  變相體罰方面的有:罰站,罰超過學生體能的體育運動、體力勞動,罰學生數十遍地謄抄作業等等。  侮辱學生的行為有:當眾諷刺挖苦學生,揭學生的短處羞辱學生,使用「蠢豬」、「笨驢」等侮辱性語言訓斥學生。  歧視學生的行為有:以學習成績的好壞安排座位;以學生父母的職業、收入多少的不同分別對待學生;引導或指示學生孤立犯錯誤的同學;在批改作業、課外輔導中不公平地對待學習成績差的同學等等。  對以上行為,很多學生和家長認為,這可能只是教師的師德問題,其實,有以上行為的教師,不僅師德不好,而且已經觸犯了法律,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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