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2年前認定時代力量選舉期間造勢活動逾時,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開罰各100萬元,時力及黃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開罰有理,判時力及黃敗訴。

(中央社/資料照)

中央選舉委員會民國105年9月間決議,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黃國昌在選舉期間因從事造勢活動逾時,分處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中選會決議表示,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105年1月9日晚間6時至10時於中正區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10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定中選會依法開罰並無不當,今天駁回時代力量與黃國昌請求(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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