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前年共拘28名非法載客取酬司機,全部罪成,被判3800元至4500元。

警方前年4月至6月期間22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無牌出租車,合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28人在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定罪,今早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8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24人不服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方陳辭指,控方必須證明案中Uber司機有主觀意願,為了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與乘客達成載客協議,方能入罪。但控方錯誤地運用客觀標準,單以各上訴人向「放蛇」警員收取車資,斷定他們有意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而載客,卻無證明他們駕駛的目的是甚麼。

法官質疑,控方為何必須證明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的載客協議。上訴方舉例指,若有人聘請私人司機接載他的朋友,單單按相關條例字面解釋,該司機都可能墮入法網,但這斷乎不是立例原意。上訴方認為,私人司機的載客協議是與他的雇主而非車上乘客達成的,這與Uber司機載客的情況不同,相關法例要懲罰的只是後者。

法官又問,如按照此邏輯,假若「放蛇」警員無意與案中Uber司機達成任何協議,但Uber司機仍然載警員一程,司機是否脫罪?上訴方認為司機仍然有罪,因相關條例關注的是司機載客的目的,法庭只需考慮司機載客時,是否認為取酬載客的協議已經達成,協議另一方是否同意協議並非關鍵。

上訴方透露,涉案28人中27人原擬提出上訴,後來2人放棄上訴,1人則不幸於上月離世。法官押後處理該已離世的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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