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告誡被告不可以違法的方式表達想法。

18歲大專生去年在港鐵何文田站外天橋噴上「罷搭」、「法罪動暴」等字句,被途人目睹事件後報警處理。該大專生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翻閱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建議接受的社服令時數須加長,終判其履行共120小時社服令,告誡他無論有什麼想法,亦不可以違法的方式表達。

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辯方透露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深刻反省,認為他並不適合接受密集式感化,故建議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感化官建議,但表示須加長時數。嚴官最後更叮囑被告,任何人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均受法律保障,無論想法為何,都不得以違法的方式表達。

被告麥卓宏。 資料圖片

大專生麥卓宏(18歲)被控於去年10月26日晚上,在何文田站A出口對出行人天橋地面噴漆。

案發當晚,有途人路經上址,看到蒙面的麥在行人天橋地面噴字,決定報警求助。警方接報到場後,被告仍在噴字。未幾,發現警察的麥嘗試逃離現場不果,遭搜出噴漆及面罩。警誡下,麥承認犯案,並稱「對唔住,我用噴漆係天橋地下寫咗幾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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