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向來深得人心,不過近日個別地方的歪曲政策之舉,某種程度上影響了這一行動的形象,甚至變成“高級黑”。湖南湘潭廣場街道福利社區將“失獨家庭”列爲掃黑對象,蘇州一鄉鎮“掃黑除惡”宣傳冊把醫生列入“黑心企業”名單,江西不遷墳將按“掃黑除惡”制裁,更有地方在幼兒園門口懸掛“堅持打早打小”的奇葩標語……一時間,某些地方掃黑除惡的烏龍宣傳與認定“各顯神通”,沒有最雷只有更雷。這暴露出一些基層違背爲民服務之初心,曲解乃至利用“掃黑”名義行野蠻執法之實。

  這樣的事件背後,既有基層工作人員對待工作不負責任,應付了事,也反映出一些執法單位曲解中央精神,教條死板,擅自將“掃黑除惡”範圍擴大化、標語化、教條化。在個別基層的執法和宣傳中,“掃黑除惡”四個大字成了一種“點綴”,一口“筐”。

  “掃黑除惡”打擊名單的隨意擴大,既有基層缺乏對執法標準的學習理解,用“土政策”、“老眼光”執法的原因,同時也有地方犯了執行貫徹中“走極端”的錯誤,對於中央精神歪曲理解,盲目宣傳,激進執行。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地方以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爲名,擅自擴大範圍,強行“移植”到當地一些矛盾比較集中的問題和羣體上。這樣的走形變樣,對相關羣體帶來二次傷害,造成“高級黑”的下場,成爲輿論場上網民調侃、解構的對象,影響了政府公信和法律權威。

  掃黑除惡,首先是要依法對“黑惡勢力”進行嚴格的認定。認爲某種職業,某類人羣,某種身份需要“特殊對待”、“重點監督”本身就不合理,這既是懶政,更是公權力的膨脹和對民衆的侵擾。4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並實施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強調要將有無“爲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爲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堅決防止人爲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不搞掃黑名單擴大化,法治精神是第一位。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一場立足人民,背靠人民,爲了人民的鬥爭。民心要呵護,民意要尊重。個別地方爲了完成任務,或藉機夾帶“私貨”,把一些民事行爲和契約問題披上“掃黑”的外衣,執法中機械教條,宣傳中漏洞百出,只圖自己方便,完全忘記了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讓民衆有安全感、獲得感這個初心。就在今年兩會上,最高檢便指出“檢察機關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不放過”是對一切黑惡勢力的威懾與制裁,而“不湊數”則是對老百姓安居生活的保障。基層單位要堅守法律準繩和爲民初心,精準和專業執法,不搞“運動式執法”與打擊範圍的“自我發揮”,更不爲政績干擾公衆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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