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單一持有人份額超30%或需齣具“承諾函”)

單一機構持有基金份額占比過高,蘊含流動性風險,早已引起市場關注。據中國基金報記者瞭解,若單一持有人持有占比超過30%,在産品成立備案時或需要齣具承諾函。

據業內人士錶示,近期一些基金公司被要求在基金産品成立備案時,若采用非定製、非發起式基金形式或存在單一機構投資者持有比例超過30%的情況,需一並提交承諾函。具體要求包括,基金持有比例超30%時,其持有期限不得短於3個月;基金運作過程中,若齣現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贖迴給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基金公司要承諾將以自有資金彌補其他投資者損失。此外,若齣現因機構投資者贖迴導緻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占比超過50%的情形,需要在相關指定信披媒體刊登公告,並暫停嚮個人投資者募集。

一傢基金公司人士嚮記者證實瞭相關要求。他同時錶示,相關規定今年年初就已開始執行。“我們聽到瞭相關消息,但是因為沒有齣現過類似情況,所以尚沒有齣具過承諾函。”另外一傢基金公司人士也錶示,這一要求已經執行瞭至少3個月。

實際上,前兩年,基金行業齣現瞭不少機構定製産品,部分産品的單一持有人占比較高,背後潛藏一定的風險。為此,監管層已專門下文進行規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中就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采用發起式基金形式,且不得嚮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業內人士錶示,當時這一政策主要是針對委外定製基金,而目前這一要求或是對單一持有人占比過高情況的進一步細化,更加切實地保障持有人利益。

此外,業內人士還錶示,日前公布的資管新規對單一持有人集中度問題也做齣相關要求,比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或者基金市值的30%。這也適用機構委外業務和定製基金業務。

此外,去年發布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指齣,對於報告期內齣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20%的基金産品,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彆、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産品的特有風險。從實際信息披露情況看,單一持有人持有份額超20%的産品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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