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移送強制執行欠稅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指出,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義務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千萬別置之不理,若繳納確有困難,應主動至行政執行分署請求分期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因欠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收受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因持有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乃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主動至行政執行分署表明願繳清欠稅,提出分期繳納申請並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核准其分期繳納。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欠稅案件,義務人如有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款,若任何一期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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