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段女子在北京國貿橋下

行車道上跳舞的視頻引發熱議

女子在國貿橋下跳舞。視頻截圖

有消息稱跳舞女子當時是爲某體育品牌拍攝廣告,而類似事件並非孤例。城市道路絕非個人或企業的秀場,擅自佔道拍廣告是違法行爲,要受到法律處罰。如何定性?誰來擔責?怎樣看待這種現象?我們特別邀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和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李晶共同探討這些問題。

主持人

林楠特

嘉賓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

李 晶

主持人

對於北京國貿橋下女子跳舞事件,許多網友都給出了負面評價,您怎麼看待女子的行爲?

李晶: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實施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如果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從視頻內容看,雖然跳舞女子的行爲並沒有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但是其佔用城市道路進行廣告拍攝顯然會影響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這就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其進行相應處罰。當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導致交通堵塞等,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

喬新生:

在川流不息的馬路上跳舞或拍廣告,這樣的行爲既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行爲人進行處罰。但是處罰的不是拍攝廣告的行爲,而是他們擾亂道路交通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秩序。凡是沒有經過批准,在馬路上橫穿,擾亂交通秩序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主持人

目前警方還沒有公佈調查結果,如果女子真的是在拍攝廣告,廣告公司是否要受到處罰?

李晶:

如果這名女子確實在拍攝廣告,拍攝行爲又是由廣告公司組織的,那麼廣告公司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處以治安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目前不少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審批時都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存在違法違規或者失信行爲的申請者納入黑名單,比如2017年10月發生在上海的一起違法佔道拍攝廣告案件,涉事廣告公司就被當地警方列入了黑名單。當然,實踐中對於違法佔用道路拍攝廣告的行爲,主要還是集中在對人的處罰上,特別是對現場違法人員的處罰,而對於廣告公司的處罰還標準不一,也需要今後進一步完善。

喬新生:

如果一些廣告公司或者廣告主經常採用這種方式,利用公共設備,比如在紅綠燈口,在馬路上拍攝廣告,那麼這種情況下就違反了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涉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主持人

廣告商在事件中爲廣告拍攝提供了道具和資金支持,怎麼理解廣告商的行爲,其需要承擔責任嗎?

李晶:

判斷廣告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界定廣告商對於違法拍攝廣告行爲的知情程度。如果廣告商只是提供拍攝道具(如車輛)和資金,對於具體拍攝廣告的方式並不知情,一般不需承擔責任。相反,如果廣告商參與了違法拍攝廣告的組織策劃,並且積極提供車輛和資金支持,那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處罰措施可以參照廣告公司可能承擔的責任來確定。

喬新生:

依照我國廣告法以及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拍攝戶外廣告應當經過批准,沒有經過批准拍攝戶外廣告,或者在馬路上舉着牌子搞所謂的行爲藝術,這些行爲本身都是一種違法行爲。我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廣告執法機關應當對戶外廣告行爲作出明確的處罰,如果是在馬路上拍攝婚紗照或者拍攝廣告,這種情況下應當處罰的是行爲人,不管他是廣告商,還是廣告的經營者乃至廣告的參與者。也就是說,在拍攝廣告時,扮演角色的演員都應該受到處罰。

主持人

怎麼看待這種現象?爲何屢禁不止?除了與公民法治意識薄弱有關之外,還有哪些原因?

喬新生:

戶外廣告不僅涉及廣告的一般管理問題,還涉及市容市貌,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問題。如今在一些城市的街頭經常有廣告公司採用所謂的模特上街遊行,吸引觀衆注意的廣告行爲,也出現了一些人故意在馬路上違法吸引公衆關注的現象。有人將現在的市場經濟叫作眼球經濟或者注意力經濟,一些經營者爲了吸引人們的注意,千方百計地搞怪,像這種在大馬路上拍攝廣告,以吸引人們關注。對於這種現象我們要一分爲二,首先從市場經濟、網絡經濟發展的角度看,這種做法本身是一種吸引公衆關注,吸引消費者的現象。其次,從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違反我國城市管理法或者地方的城市管理條例,應當承擔責任。

李晶:

其實不只是佔道拍攝廣告,生活中隨意佔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爲並不少見。例如,商場店鋪開業或者舉辦活動就佔用道路經營等。這些佔道行爲容易造成大面積交通擁堵,甚至交通癱瘓,給廣大羣衆的正常通行和生活帶來較大影響。這種現象凸顯了一些公民法治意識的淡薄,對於隨意佔用道路的違法性認識不清。而一些廣告公司和廣告商片面追求噱頭、社會責任缺失也是導致此類現象屢次發生的重要因素。廣告的首要任務是讓受衆記住所宣傳的產品,但這種宣傳應當是憑藉正面積極引導,而非負面惡意炒作。城市道路不是個人或者企業的秀場,像在交通十分繁忙的國貿橋下進行違法佔道拍攝顯然與大衆對企業品牌的期待不符。事實上,從事後網上出現的評論看,大多網民都對涉及的廣告商予以負評,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主持人

如何遏制這種現象?

喬新生: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在我國的廣告法中增加規定戶外廣告,特別是這種所謂帶有行爲藝術性質的廣告的規範內容,如果在沒有經過允許的情況下,違反交通管理規則,在馬路上佔道拍攝廣告,要雙重處罰: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處罰;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廣告法作出處罰。事實上,我國現有的戶外廣告管理規定,處罰得比較輕,不足以從根本上杜絕此類行爲,必須加大處罰的力度,針對戶外廣告,應當採取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避免。對於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當吊銷一些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李晶:

治理這種亂象首先需要統一執法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希望公安機關在進一步明確對該類行爲的處罰標準和尺度的同時,嚴格執法,發現一起,糾正一起,並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廣泛宣傳,實現法律的一般預防效果。其次,社會大衆要不斷提升道德水平,強化法律素養,培育法治意識,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避免因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認識模糊而出現違法行爲,甚至因此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最後,廣告商和廣告公司也要強化社會責任,注重社會效益。要樹立正確積極的廣告文化價值觀,把握好廣告內容的導向和格調,不低俗庸俗,不亂搞噱頭,堅持以廣告的藝術性、觀賞性、啓發性來吸引公衆,實現廣告效果和企業口碑的共同提升。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席鋒宇常煜朱嬋嬋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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