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保證本所自律監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與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結閤本所紀律處分和終止上市審核的實踐,本所製定瞭《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本所2013年1月14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聽證程序細則》(深證上〔2013〕1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3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

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

深證上〔2018〕173號

第一條 為瞭提高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自律監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當事人閤法權益,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在紀律處分審核或者終止上市審核過程中,作齣以下自律監管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組織聽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及申辯意見:

(一)公開譴責;

(二)公開認定不適閤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四)暫停或者限製交易權限,但為維護市場秩序緊急采取的

除外;

(五)取消交易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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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消會員或者其他交易參與人資格;

(七)股票終止上市,但上市公司申請終止上市的除外;

(八)本所業務規則規定可以申請聽證的其他自律監管決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導緻其股票終止上市的聽證,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和上市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細則以聽證會的形式分彆履行紀律處分聽證職責和終止上市聽證職責。

第四條 紀律處分聽證委員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擔任。終止上市聽證委員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委員擔任。每次聽證會的聽證委員為五名,其中一名為聽證召集人,聽證

召集人由紀律處分委員會、上市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指定的委員擔任。聽證會秘書負責會議材料接收、聽證通知發送、會議記錄等事務。

第五條 聽證委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與聽證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

(二)本人擔任聽證當事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

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與前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為持有聽證當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擔任持有聽證當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製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與聽證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聽證事項的公正處理。前款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六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委員存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影響聽證事項公正處理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當事人提齣迴避申請,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齣,並說明理由;迴避事由在聽證開始後知道的,也可以在聽證結束前提齣。聽證委員是否迴避,由聽證召集人決定;聽證召集人迴避,由相應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本所決定。

第七條 本所在作齣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自律監管決定前,應當嚮當事人送達事先告知書,載明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書或者

本所公告送達有關事先告知書之日(以在先者為準)起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麵形式嚮本所提齣聽證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齣書麵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自律監管決定涉及多個當事人,部分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影響其他當事人申請聽證。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書或者本所公告送達有關事先告知書之日(以在先者為準)起十個交易日內嚮本所提交書麵陳述和申辯等材料。收到紀律處分聽證申請後,本所業務部門決定不嚮紀律處分委員會提齣紀律處分建議的,將告知申請人因紀律處分流程終止而不舉行聽證。

第九條 本所收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閤本細則及本所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後二十個交易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五個交易日前(聽證會召開當日不計入,下同)書麵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注意事項等有關事宜;同時通知本所與聽證事項有關的業務部門人員參加聽證。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除齣現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情形,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可以延期舉行: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緻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按期參加聽證,嚮本所提交延期

申請並獲得同意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開始前對聽證委員提齣迴避申請,本所認

為理由正當的;

(四)本所認為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

日。

當事人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延期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通知書後三個交易日內書麵提齣。延期舉行聽證的情形消除後,本所及時安排召開聽證會。

第十一條 當事人為個人的,應當親自參加聽證。確有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參加並經本所同意的,可以委托一名熟悉聽證事項情況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由法定代錶人或者其授權的一名熟悉聽證事項情況的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齣席聽證;

(二)在聽證會召開一個交易日前書麵撤迴聽證申請,結束聽

證;

(三)如實陳述相關事實和迴答提問,舉證客觀、真實;

(四)遵守聽證紀律,服從聽證召集人的要求;

(五)對獲知的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開始前,聽證會秘書應當查明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所與聽證事項有關的業務部門承辦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召集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齣席聽證的委員、聽證會秘書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聽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

(三)聽證召集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四)業務部門有關聽證事項的承辦人員提齣聽證事項的具體事實、證據以及作齣自律監管決定的建議、規則依據;

(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並可以提齣相關事實、理由和證據;

(六)聽證委員可以嚮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業務部門有關聽證事項的承辦人員等提問,相關人員應當如實迴答;

(七)聽證召集人詢問各方是否有補充意見;

(八)聽證召集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四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保證聽證有序舉行。

聽證召集人對違反聽證紀律、妨礙聽證秩序的人員,有權予以製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齣聽證會場。

第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當事人應當當場將聽證現場的陳述、

申辯材料及其他有關材料提交聽證會秘書。

第十六條 聽證會秘書應當將聽證的內容記入筆錄,並交由當

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業務部門有關聽證事項承辦人員及其他參會人員等確認無誤後當場簽字。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改正。沒有錯誤又拒絕簽字的,聽證會秘書可以將相關情況記入聽證筆錄

予以存檔。

第十七條 聽證筆錄、當事人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作為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或者上市委員會形成紀律處分或者終止上市審核意見的參考。

聽證事項為紀律處分事項的,不得因當事人申請聽證而加重紀

律處分。

第十八條 在聽證過程中齣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對聽證委員提齣迴避申請,本所認

為理由正當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緻使聽證無法繼續舉行的;

(四)本所認為需要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本所應當及時安排召開聽證會。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聽證,並

將相關情形記錄在案:

(一)書麵撤迴聽證申請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聽證的;

(三)未經聽證召集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四)嚴重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召集人責令退場的;

(五)本所認為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自律監管決定涉及多個當事人,部分當事人因上述情形被終止聽證的,不影響其他當事人繼續參加聽證。

第二十條 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或者上市委員會對聽證事項的後續審核,原則上由聽證委員進行。

當事人提齣聽證申請之日至聽證結束的期間,不計入本所作齣有關自律監管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本所舉行聽證,不嚮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月14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聽證程序細則》(深證上〔2013〕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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