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打擊黑卡犯罪行為,工信部和運營商應釐清責任,在保護用戶隱私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執法。工信部和運營商不應該成為打擊通信網、互聯網違法刑法犯罪行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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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付亮,作者微信公眾賬號:競爭情報應用(fuliang_ci)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聯合開展為期一年的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

方案全文見新浪科技《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http://tech.sina.com.cn/t/2015-01-05/doc-iavxeafr9660949.shtml

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有關內容問答(專項行動負責人)

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5-01/06/c_133898098.htm

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聯合開展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2246780/16377875.html

工作方案的三大依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要注意這三大依據都針對的是實名制。

看看「黑卡」的定義:電話「黑卡」是指未進行實名登記並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實施通訊信息詐騙、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行動電話卡(含無線上網卡)。

應該說非實名的電話卡和專項行動中的「黑卡」是兩回事。「黑卡」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非實名,二是「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實施通訊信息詐騙、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違反第二個條件的,都已經是公安部門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工信部和運營商並沒有能力認定。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中,將非實名的卡直接認定為「黑卡」,並不合適。

先說說非實名電話卡。

目前三大運營商和虛擬運營商在入網時已實施了「實名制」,按嚴格實名制(卡-人-證對應),使用非實名的卡有七類:

1、申請時未要求實名的老用戶;

2、要求實名制前,已流入渠道的非實名制卡;

3、利用辦理渠道漏洞,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用戶卡;

4、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的卡;

5、辦卡時實名,但更換了使用人的卡;

6、辦卡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卡,如兒子拿自己身份證給父親辦卡;

7、其他,如特殊部門。

嚴格實名制,銀行卡也沒辦到,否則清查電話詐騙、網路詐騙中銀行卡的戶主就會抓住詐騙分子。而如果按鬆散的實名制要求,只包含第1、2兩類。

針對這兩類需要補充身份信息的老用戶,工信部缺點底氣。既然是國家規定了,完全可以要求三大基礎運營商限期內完成,並給予運營商權力,如不及時到運營商營業廳辦理實名認證,X月1日後將暫停呼出功能。(小靈通退市也類似,主管部門沒底氣,運營商很難辦。)

針對第3類,在渠道中利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的卡,行動方案中已重點安排。

完善證件核驗技術手段。2015年9月1日起,電信企業要求各類實體營銷渠道全面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在為用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核驗用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件,並通過系統自動錄入用戶身份信息;不得委託未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的社會營銷渠道辦理電話用戶入網手續。

但到2015年9月1日起才嚴格要求,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以下稱實名登記)於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也就是說,過去一年多時間,並沒有嚴格的「行動方案」,也並沒有嚴管運營商。這仍是「缺底氣」。

而針對4、5、6情況,雖然行動方案中也有提及,但操作難度很大(銀行卡也沒有做到)。例如行動方案第一條,「提升身份信息核驗能力。2015年2月1日起,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電信企業)各類營銷渠道為用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應利用專用移動應用程序(APP)、與「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聯網比對等有效技術措施,核驗用戶身份信息,實現系統自動錄入用戶身份信息,停止人工錄入方式。」這並不能避免拿他人身份證辦卡或實名辦卡給他人用問題。(附:奇怪,為什麼要單提、先提移動應用程序(APP),難道營業廳要進入「移動辦公」時代了?)

再回到利用非實名電話卡的「黑卡」犯罪的治理問題。

在上面的實名制分析中,第2、3、4、5類出現的非實名卡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黑卡」,尤其是第4、5類。行動方案並未能對其形成有效的打擊力度。尤其是對一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辦卡並使用且在短期內拋棄的「黑卡」違法行為,並未能形成有效打擊力度。(銀行卡面臨同樣問題)

綜上,非實名電話卡嚴格實名和打擊黑卡犯罪行為有一定相關性,但並不能直接相關。

文件已下,工信部有責任更強硬地推行實名制,新開卡必須實名,現有的限期補登身份,如果做不到,用戶停止使用,渠道取消辦卡資格,運營商也可暫停發展用戶。

但打擊黑卡犯罪行為,工信部和運營商應釐清責任,在保護用戶隱私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執法。工信部和運營商不應該成為打擊通信網、互聯網違法刑法犯罪行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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